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9)第3206号
处罚日期:2009-09-16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当事人: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
注册号:110112006225438
法定代表人:张辉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4月13日开始对“清大学习吧服务站”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推广、宣传。用于推广、宣传“清大学习吧服务站”项目的印刷品宣传册和“清大品学网”网站(网址为WWW.78ic.com)上刊登了“清大学习吧,盈利点剖析”及“小本投资,八大收益”等宣传被特许人收益的内容。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宣传册、网站下载资料、加盟合同、商标受理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证明、因特网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务部备案资料及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局于2009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