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3)第77号
处罚日期:2013-06-21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当事人: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
注册号:110112006225438
法定代表人:张辉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于2011年6月迁到现在的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雕塑公园南街,未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对该企业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1.当事人于2010年将公司网络服务器委托给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当事人在此期间自建网站(网址:www.eeduol.com、www.eee114.com、www.jiabaobei.cn、www.hlg688.com/)4个。当事人在以上4个网站“公司简介”栏目中宣传自己公司是“清大世纪教育集团”与“北京清大世纪教育集团”,当事人在现在的办公楼顶与楼内均标有“清大世纪教育集团”的字样与实际不相符,实际当事人未取得集团登记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一份“北京清大世纪教育集团”的查无证明。2.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委托北京维思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团购网站糯米团购网上销售家宝贝儿童成长俱乐部的门票时宣称“仅售69元,价值198元儿童成长俱乐部特惠温暖季宝贝畅游票!占地8000平米大型儿童室内游乐场,多彩游乐、畅游全场!”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实际当事人与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签订的房租合同(包括地下一层与地上三层)是9570平方米,当事人室内儿童成长俱乐部只有1000余平米,与占地面积8000平米不相符。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佐证。
本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石宝处告字(2013)第11号],当事人于2013年6月21日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责令当事人限期60日内变更登记事项,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当事人开户银行缴纳罚款,也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