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3679号
处罚日期:2008-09-0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当事人: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18A号
注册号:1101082737980
法定代表人:刘东存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2月印制并向客户发送的名称为“欧普丽数码影像投资指南”印刷品广告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品广告样件、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奥组委法[2008]2324号函、当事人的书面说面及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于2008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