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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3679号

处罚日期:2008-09-0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科贸电子城5层5A21,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上地国际创业园2号院2号楼15A室,法定代表人:王小斐,股东:王小斐、刘东存,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交电、电子元器件、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维修计算机。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小斐、股东刘东存没有注册“欧普丽”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欧普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18A号
    注册号:1101082737980
    法定代表人:刘东存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2月印制并向客户发送的名称为“欧普丽数码影像投资指南”印刷品广告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品广告样件、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奥组委法[2008]2324号函、当事人的书面说面及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于2008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北京利来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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