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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7)1945号

处罚日期:2017-12-21  处罚内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1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不亦乐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街自编3号A栋413-418室,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道白云区西槎路骏富国际A座4楼,法定代表人:杨培明,股东:杨培明、陈远任,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冷冻肉批发;海味干货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调味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湘亲父老”第20818621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香港万盛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市不亦乐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培明,股东杨培明、陈远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不亦乐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湘亲父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市不亦乐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93032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街自编3号A栋413-418室
  法定代表人:杨培明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2010年11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接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怀工商广移字[2017]005号)后,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与申小平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申小平向当事人支付298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允许其在湖南省怀化市经营湘亲父老专卖店,并为其提供开设湘亲父老餐饮店的运营管理及设备的相关服务。当事人于2016年9月初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定制100套印有毛主席头像的餐具并交付给申小平使用,用毛主席头像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作广告宣传。申小平的行为已由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9月5日依法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实物照片、移送函及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广州市不亦乐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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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电话:400-028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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