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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1725号

处罚日期:2018-09-10  处罚内容:罚款30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当事人: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174626A,法定代表人:贾军,经营范围: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 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查:2018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手机版官方网站babycare.cn宣传“超过250万中国家庭走进了东方爱婴享受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2000万妈妈信赖品牌”,“为超过500万中国家庭的美好未来服务”,以上宣传没有依据且自相矛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页面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的广告主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做证明的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 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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