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78号
处罚日期:2018-03-1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注册号:110106013240904,法定代表人:张书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将住所由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迁到北京市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从事童装店加盟技术服务的经营,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017年1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京工商丰园区责改字(2017)第17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住所的变更登记。2017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办理公司住所的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7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