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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工商处字(2016)48号

处罚日期:2016-09-02  处罚内容: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05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厉明,股东:周慧琴、厉明,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三只小熊”第358423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邬江,而非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厉明,股东周慧琴、厉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三只小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安徽尚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厉明,注册资本:108.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玩具、电子产品、游乐玩具、机械产品的销售。

2016年5月3日,我局接市局(2016)第(020)号《督办案件通知书》要求对我辖区投诉举报高发的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予以查处。经初步查实,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的规定。2016年5月1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2015年4月3日,经住所变更登记至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2015年7月29日,当事人经工业和信息部备案批准取得名称为“三只小熊童装”网站 ,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鄂ICP备14010857号-3,网站负责人为厉明,网站首页网址:www.123bears.com。网站域名:123bears.cn、123bears.com。当事人在“三只小熊童装”网站中宣称:“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总部坐落于汉派服装发源地、中部核心城市武汉,拥有多年儿童产品进出口贸易与儿童服装设计生产经验,同时借助武汉九省通衢的区位优势,与国内外数百个知名品牌生产商建立了密切联系,在业内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相当的影响力……汇翔风尚是‘儿童服装’领军品牌,首家提出‘健康发展’概念。公司精心打造的‘妙妙城堡品牌童装’,短短几年间在竞争激烈的儿童市场异军突起,营销网络已基本覆盖日韩、东南亚地区,并成功打入欧美市场,先后获得“儿童用品名优品牌”、“儿童产品销量排行第一名”、“免检绿色产品”等各类荣誉,被众多家长誉为“宝贝的福音”2009-2010年,汇翔风尚连续两次入选由权威品牌机构评出的“未来十年500最具价值品牌”;“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顶尖的童装企业”;“公司凭借优越的地缘条件汇集了强大的经营管理团队,同时建立起经验丰富的营销专家团队和市场触觉、潮流触觉敏锐的设计团队”。“三只小熊—不只是中国新贵儿童服装第一品牌,而是中国潮童服装的唯一品牌”、“三只小熊欧韩新贵童装,在中国的幕后推手是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也许很多人不熟悉,但在童装领域,却是大名鼎鼎!背靠韩国,立足武汉,开疆全国,开创中国童装欧韩新纪元!”、“品牌广告全面覆盖央视、各地方卫视、报刊、杂志、新浪、搜狐、百度、网易等各大电视媒体、门户网站”。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2014年6月20日成立至今,不到两年时间,其宣称“拥有多年儿童产品进出口贸易与儿童服装设计生产经验”,而事实是,当事人没有自己的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自己的服装生产加工厂。销售的儿童服装,均是从浙江湖州市、江苏无锡市、广东广州市等一些小厂生产进行贴牌。而宣称“成功打入欧美市场,先后获得‘儿童用品名优品牌’、‘儿童产品销量排行第一名’、‘免检绿色产品’等各类荣誉”、“汇翔风尚连续两次入选由权威品牌机构评出的‘未来十年500最具价值品牌’,‘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顶尖的童装企业’”纯属虚构。当事人所注册的“三只小熊”商标,2015年7月6日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15年10月16日才受理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目前尚未批准。当事人在网站发布不真实的宣传广告,致使部分“特约经销商”(加盟商)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导致举报、投诉频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自2016年5月案发时止,当事人用于“三只小熊童装”网站内容设计发布、管理费共计81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由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张建林的身份证明信息2份,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市工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夏工商责改字[2016]014号)1份,证明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6、《记帐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广告的费用情况;
  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上收集的网站广告材料8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
  8、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收集的儿童服装订货票据原件10张,证明当事人产品的来源;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收集的由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15)WT-FZ-01434(女童牛仔长裤质量不合格)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产品与广告宣传的“儿童用品名优品牌”不符;
  10、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三只小熊”使用与注册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4份、授予客户“特约经销商”牌匾照片1份,证明营销模式;
  1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其发展“特约经销商”(加盟商)的数量、合同金额、广告宣传内容、广告费用以及对经营中存在问题的认识、整改等情况;
  13、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张建林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发布宣传广告的媒体、宣传内容、宣传费用,以及产品的来源、经营等情况;
  14、加盟商向工商部门的《举报信》2份(附销售合同书、业主身份证、收据复印件各1份),举报当事人在各种媒体上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虚假广告等行为;
  15、《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公司网站事实。

2016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夏工商听告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在产地、质量、生产者、曾获荣誉等信息作不实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即40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区纸坊大街76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 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
  • 免费电话:400-0737-769
  • 座机号码:027-51010048593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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