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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监案处字(2015)第130201510557号

处罚日期:2015-08-26  处罚内容:罚款20000.0元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当事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3001281476;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南汀路101号2幢A1室;法定代表人:张慧。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起,委托某公司制作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ysg0123.xiangmu.com,网页宣传内容含有:“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是集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外贸进出口及加盟拓展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型集团……第一生产规模品牌:80000m2的生产基地”等用语,经核实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为吸引客户、提升公司形象,虚构了上述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内容并对外发布。

以上事实有下列相关材料为证:网页截屏、询问笔录、增值税发票、进货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市监案罚告字〔2015〕第13020151055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外,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
  • 官网地址: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
  • 免费电话:400-618-1717400-8759-957400-893-9987
  • 座机号码:021-3120818431208258518298505182985251829853577277776082090980333896803339218033401680334097803341168033412780334136803341588033421380334231
  • 传真号码:021-6082090961805576
  • 号:ysg1717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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