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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9)第1755号

处罚日期:2009-06-09  处罚内容:罚款385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727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27室,法定代表人:马亦栋,股东:翟苹、马亦栋,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机械设备;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服务。

当事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2013室(住宅)
    注册号:110108010979418
    法定代表人:马亦栋

经查:2009年4月1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海珠区彩域印刷厂印刷了名称为“多功能蓄电池活化激活修复设备”的宣传册,印刷数量为700册,每册印刷费为1.1元,合计印刷费为770元。当事人称,该宣传册主要向客户、潜在客户发送。该宣传册分企业篇、市场篇、效益篇、技术篇、服务篇、投资篇、问题篇、设备篇展开叙述,介绍的是其多功能蓄电池活化激活修复设备及利用该设备开店经营的致富方面的信息,其中含有的“极品”、“最佳”属绝对化用语及“四年来,本公司依靠口碑得以发展”表达的存续时间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品广告样件、收费票据复印件、当事人的书面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于2009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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