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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863号

处罚日期:2014-10-10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3幢17层2008室,法定代表人:孙海伟,股东:孙海金、孙海伟,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阿米奇”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商标,但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阿米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3幢17层2008室(园区)
  注册号:110115011115751
  法定代表人:孙海金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有利于经营,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在其自设网站www.amiqi88.com的公司简介中对外宣传:“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长期保持与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所研发、生产的系列智能产品均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与市场反响……另外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荣获2013年度第九届全国智能家居行业十佳绿色低碳示范单位;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全国智能家居行业最具竞争力百强企业;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全国智能家居行业最具开发创新精锐实力企业;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获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等证书……以及阿米奇品牌(中国)管理运营总部CCTV央视推广品牌”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是一家智能家居系列产品销售与服务的企业,并不是一家智能家居系列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高新技术审批,不属于高科技企业,也没有智能家居系列产品的研发能力、未与国外高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保持交流合作,当事人所取得的证书均是从北京阳光五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京盛鸿发商贸中心购买,均未参与上述证书的评选,同时当事人也未在CCTV央视做过品牌推广。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网站内容打印件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据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取比其他诚实正当的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破坏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有权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宣传的成立时间、企业实力和业务覆盖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丰经检处告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 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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