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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679号

处罚日期:2018-04-25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文化艺术大厦B座1416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1期2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展飞,股东:北京优胜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展飞,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技术培训;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当事人: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文化艺术大厦B座14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9311667
  法定代表人:展飞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8月21日,将住所一部分迁至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7层从事经营活动,其背景墙上有:“优胜(中国)教育集团”字样。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听告字【2018】第3号),告知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企业集团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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