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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处字(2018)第18号

处罚日期:2018-07-18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文化艺术大厦B座1416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光华路SOHO1期2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展飞,股东:北京优胜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展飞,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技术培训;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当事人: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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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9311667
  法定代表人:展飞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3月30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主要从事课外辅导培训及招商加盟经营活动。为宣传其辅导培训业绩、成果,当事人自2017年3月起在其网站www.eduvip.net上发布学员的姓名、学校、年级、培训科目、培训成绩等内容。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稽查听告字〔2018〕第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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