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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7)1829号

处罚日期:2017-11-10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狮子岭30号,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环岗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彦东,经营范围为:销售助动自行车;摩托车批发;摩托车零售;摩托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销售;智能机器系统销售;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系统生产;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清洁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飞歌”第14598918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飞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4EP6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狮子岭30号;法定代表人:刘彦东;经营范围:销售助动自行车;摩托车批发;摩托车零售;摩托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销售;智能机器系统销售;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系统生产;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清洁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8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6590号),责令当事人30天内补报2016年年度报告,当事人未按责令期限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9月4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彦东、受委托人梁晓萍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彦东的受委托人梁晓萍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五:《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其邮寄流程的查询截图。2017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

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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