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7002944号
处罚日期:2018-02-27 处罚内容:罚款1.0170万元 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上海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7003717781。
经查证:当事人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9号三楼开展餐饮加盟推广经营活动中,在公司办公区展厅内摆放“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荣获2016年餐娱企业年度总评榜最具个性餐饮企业”、“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二〇一七年度中国名优品牌”、“2016中国新餐饮领军企业”、“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最具投资价值连锁餐饮品牌”、“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荣获《中国自主创新品牌》荣誉称号”等牌匾和锦旗;公司门口宣传标语宣称“公司初创2000年、2006年引领产品获得技术认证,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业务地达到全国各地区……”等。经查实,现场查见的牌匾、锦旗为上海上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非真实获得;该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成立,与该公司宣传标语宣称“初创2000年”的情况不符,也没有相关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该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制作的牌匾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通过淘宝购买锦旗费用为人民币550元、制作文化墙宣传标语的制作费用为人民币164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撤销更换不真实的宣传内容,销毁用于宣传的不真实的牌匾和锦旗,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书证),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2、我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9号三楼检查时制作的《询问通知书》一份(书证),《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书证)、《现场笔录》一份(书证),用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视听资料),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广告制作费用的票据(书证),用以证明当事人用作广告发布的制作费用;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当事人陈述),用以全面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书证),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动撤销销毁涉案宣传用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18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监管松案罚听告字(2017)第2720170029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开展餐饮加盟推广经营活动中发布不真实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