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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6号

处罚日期:2016-07-11  处罚内容:罚款8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3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汇丰企业天地18幢丰雍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祥贵,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祥贵没有注册“小苹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苹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汇丰聚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3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祥贵,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教学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婴儿产品、儿童玩具、环保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家具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7月4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80000元;二、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区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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