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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0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柳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实为柳州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柳州市柳太路1号名人大酒店四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思慧,已于2016年12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柳州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柳江照明”第17870682号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商标,但柳州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柳江照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正大华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4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慧,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环保节能技术、生物科技、农业科技的研发;汽车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及批零兼营。

2016年04月18日,根据投诉线索反映武汉正大华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加盟欺诈。我局于2016年04月26日前往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7幢4层1号武汉正大华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招收加盟商销售产品时涉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本局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21日成立以来,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灯泡市场上购进LED球形灯泡配件和生产LED球形灯泡的设备。2015年10月1日当事人采取通过在康巴、宁夏安多卫视电视台和互联网百度网站、好315网致富频道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即“我公司是专业生产LED灯具的厂家”、“柳江照明是国内开发和应用最早、最广泛、影响最大的LED照明设备生产厂家之一,公司集开发、生产、研发、服务一体,拥有强大技术研发、规模化投资实力和强势的市场运营能力,具备完善的生产和管理体系,工厂占地数十亩,生产工人数百人,拥有现代化的注塑车间”等招商信息广告,客户观看了当事人发布的电视招商广告后,再到武汉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客户生产加工LED球形灯泡的技术和安全使用生产LED球形灯泡设备方法、洽谈合作协议并向当事人交付相应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款,双方签定合作合同书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客户销售生产LED球形灯泡配件和生产LED球形灯泡的设备。当事人有义务回收客户滞销的产品,协助客户完成市场销售。向社会宣传招商经营信息招揽客户。至今,当事人发展客户30余户,并签定了销售合同。同时,2015年11月8日当事人委托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印制“柳江照明”产品招商信息宣传折页6000份,宣传折页中有关告知客户的效益分析数据:“以4人小厂每人日产500个产品,平均加工费0.8元计算:年收入4乘500乘0.8乘300(一年按300天生产日计算)等于48万元”等信息,纯属当事人未经实际验证,随意编造的。当事人印制“柳江照明”LED球形灯泡产品宣传折页费用为6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产品宣传折页1份;本局统计投诉处理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引诱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印刷广告费用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内容的媒体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1份,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商信息广告截图材料6份,证明当事人在康巴、宁夏安多卫视电视台和互联网百度网站、好315网致富频道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信息广告对外进行推广招收加盟代理销售商的违法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据六:当事人自2016年1月4日至4月20日在招收加盟代理商销售产品过程中,本局已受理了10余起加盟代理商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其利用虚假招商广告,不讲经营诚信的违法行为。

2016年06月0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经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在电视媒体和印制“柳江照明”LED球形灯泡产品宣传折页上发布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信息,进行招收加盟商代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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