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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5-07-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村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丁源中,已于2017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久富”第11276584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常州玖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丁源中,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久富”第11276584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和“久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晓勤,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韩靖。

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东)质监罚字(2014)第139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5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案受理。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违法所得与加处罚款合计106400元。

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原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6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何健林
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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