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659号
裁判日期:2015-10-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琦。
委托代理人包树良,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琦诉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琦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琦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琦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
人民陪审员 陈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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