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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2015-08-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忠堂,股东:周伦强、董忠堂,已于2017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华域商城”第12502079号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华域商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芋井街27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权,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董忠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诚实公司)与被告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星宇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7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忠权,被告星宇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阚宗、柯炳潭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实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在武汉签署一份委托制作加工网站及被告向原告网站提供厂价供货、技术辅导、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业务的协议书。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所有商品的直接厂价供货知情权,并须确保原告能从网站商城提供的商品中获得20%-60%的利润,被告须于2014年7月18日前将所有商品直接厂价供货实际价格等事项寄给原告,原告至今都没收到厂价供货的知情权,且被告提供所有商品均在20%以下的利润;根据补充协议3.1,被告应该为原告制作独立诚信网站各个网页且必须尊重原告的要求和标准,但被告在制作时根本不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制作,且被告于2014年8月6日才将网站的部分事项交给原告,并拒绝按照原告要求和标准制作;根据补充协议4.1,约定网站域名注册人应该是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被告邮寄的域名证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且注册人也不符合协议约定。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11月9日、2015年2月1日再三到武汉同被告协商皆无果。因被告行为给原告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委托制作网站、铺货等关系;二、被告因违约责任立即退还原告制作网站等费用人民币12,800元;三、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四、被告因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8,068.6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星宇创公司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均取得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

证据2、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制作诚信网站中金狮商城事项中的相关约束,同时也证明被告有严重违约中的具体条款。

证据3、被告企业信息表,拟证明被告企业中的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4、被告华域商城后台商品管理,拟证明被告违背补充协议(1.2)(3.2)条约定,向原告提供的不是厂价直接供货价。

证据5、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商品价格,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网站商城中提供的商品是违背补充协议(4.7)约定。

证据6、被告被中国网络12315投诉,拟证明被告违背补充协议(1.2)(3.2)(4.7)中的约定。

证据7、诚信网站主页中的制作,拟证明被告不守承诺,违背补充协议(3.1)(4.4)中的约定,造成严重违约的事实。

证据8、金狮商城中网页制作,拟证明被告在制作各个网页中违背补充协议(3.1)条等与事实不符,造成严重违约的事实。

证据9、原告与被告方QQ谈话记录,拟证明被告严重违背补充协议1.2)3.1)3.2)4.1)4.4)4.7)5.1)5.2)等10条违约后,原告曾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效的部分谈话记录。

证据10、原告与被告方谈话记录,拟证明被告违约之后,被告方陈星(市场部经理)曾经与被告当事人吵了一架的事实。

证据11、光碟一张即上述证据4、5、9、10的电子版,拟证明被告电子版营业执照及严重违约等事实。

证据12、顶级国际域名证,拟证明被告严重违背补充协议(4.1)条的约定,被告寄给原告的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

证据13、云社国际域名证,拟证明诚信网站商城制作好后正常投入市场营销,将会给原告创造一定收入及被告的严重违约将给原告带来严重的损失。

证据14、收据,拟证明原告支付被告12800元制作诚信网站金狮商城相关制作等费用。

证据15、员工的工资表,拟证明因为被告的严重违约将给原告带来部分直接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星宇创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3、1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5、7、8、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9、10、11、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3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审查意见:原告证据1-5、7、8、12、14,经当事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内容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直接相关,证据形式合法,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其他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1、原告证据6系网址为www.12315w.com的网页打印件,网页内容为有关华域商城www.7huayu.com的相关评论,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www.12315w.com网站所有者及内容的发布者的相关信息,上述网页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2、原告证据9、10、11(即证据9、10截图电子版部分),系QQ网上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及电脑截图的电子版,原告提出上述聊天记录系诚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星宇创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星的聊天记录。经审查,原告仅提供了上述聊天记录的屏幕截图的电子版和打印件,但上述聊天记录已无法登录网络核实,因被告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故在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上述聊天记录的具体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证据13,系标题为“云社国际”的《云社国际总部-合作协议》空白格式协议,经审查,协议内容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4、原告证据15,系原告员工工资表,经审查,该工资表为原告出具,且证据内容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证据因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星宇创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域名tpa168.com的域名证书,证据2、域名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付费人联系人”信息,以上证据拟证明域名tpa168.com的域名注册人为诚实公司,相关联系人登记为诚实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权。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被告证据认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为案件第一次庭审后、第二次庭审前,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内容与本案直接相关,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域名备案信息的变更,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7月12日,星宇创公司(合同甲方)与诚实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HYSC2014-07-12-513的华域商城《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就诚实公司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建立网上商城、委托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免费提供货源渠道、运营指导、物流售后等业务达成协议。上述协议的约定包括:1、项目内容、服务价格:星宇创公司提供网址为www.TPA168.com的标准版综合商城一套,收费12800元。2、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星宇创公司提供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的一年网络商城维护服务,且合同长期有效,第二年起星宇创公司以每年600元的价格提供同等网站域名、空间和商城维护,若诚实公司在每年8月11日未向星宇创公司交纳上述600元,作为诚实公司放弃服务。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包括:①星宇创公司为诚实公司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星宇创公司免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星宇创公司有义务使诚实公司商城网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安全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星宇创公司与诚实公司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网站于诚实公司网站使用权及后台维修补充的相关事项;星宇创公司保证在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城的建设和安装,并通知诚实公司进行验收;星宇创公司提供诚实公司网上商城的域名和应有的空间服务器并负责提供货源渠道以及代发货服务;星宇创公司对诚实公司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和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星宇创公司向诚实公司提供其网站服务器应有的需求空间、网站程序及网点产品的维护工作,保障诚实公司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正常,因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除外;在合作期间,星宇创公司承诺帮诚实公司商城提供产品,并负责商城产品的更新、维护工作;在合同期内,星宇创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的维护服务,保障诚实公司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正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星宇创公司为诚实公司制作独立诚信网站中各个网页必须尊重诚实公司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制作,必须于2014年7月18日前将所有商品直接厂家供货的实际价格和该网站后台中相关技术辅导资料及有关视频,为诚实公司注册的域名证同时寄给诚实公司,星宇创公司要为诚实公司提供百度、谷歌等正常搜索;星宇创公司为诚实公司制作诚信网站中商城的网站域名人是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为诚信网站,网址为www.TPA168.com,网站中的布局为主页上方写诚信网站及网址,主页左上方写金狮商城四个字,若是鼠标拖到该处自然显示“请点击”,下面有姻圆婚恋四个字样,若是鼠标拖到该处自然显示“请点击”,页面右面是金狮的图像,该图像既要显得有精神又要让人有一种温暖和谐的感觉,金狮头向左,金狮的相面向网购者,前脚腾空“诚信天下”四个字写在金狮前脚抓纸张上面,纸张在金钻在上面(设制一个金钻石就放在金狮的头部与前脚下方部位),尾在右边,后脚踩在下面金币上,下面地上全是金黄色的金币,金黄色彩的金狮后脚就是踩在下面地上的金币上等中的布局,各主页中关于注册和登录方面,在注册网页布局中上面写“免费注册、诚信保证、工作入股、购物分红”16个字,用鼠标点注册,要自然显示诚信用户名、密码、确认密码、邮箱、所在国籍、地区、姓名、身份证号、诚信担保用户名、诚信担保人ID号、电话号码、验证码等格式,若点击确定正确就自然显示出恭喜您注册成功的字样,并且自然显示出注册人的ID号后显示出商城主页,用鼠标点击登录显示的是诚信用户名、密码,若经正确后就自然显示商城的主页,该商场实属标准版品牌商城,其中有服饰鞋帽,美容美体,精美包包,3C数码,家居饰品,母婴玩具,时尚礼品,茶叶酒类,汽车配件,运动户外等;星宇创公司必须确保诚实公司网站商城中提供商品在20%-60%的利润率,发货时间约定在5-7天内让消费者收到应有的货源;星宇创公司在2014年8月11日内将该项目完全制作完好交给诚实公司验收;星宇创公司为诚实公司独立网站免费提供专业的客服人员讲解产品及物流快递服务,保证货品质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合同期间,星宇创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服务器进行停机维护,此类问题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诚实公司应给予理解,星宇创公司应尽量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②诚实公司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2800元,诚实公司与星宇创公司合作时所付技术服务费为一次性终身费用,从第二年起诚实公司需向星宇创公司支付网站的域名、空间和网点费用每年600元;诚实公司成为星宇创公司华域商城网商联盟体系中一员,并终生享受代理星宇创公司产品和经营星宇创网上商城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拥有网站域名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诚实公司有权优先得到星宇创公司新产品的被告知权和代理权;诚实公司享有星宇创公司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诚实公司有获得星宇创公司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③违约责任:如诚实公司违约或拒不付费,星宇创公司有权停止为诚实公司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诚实公司自行承担;因电信部门检修、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服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处理;合作期内,诚实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诚实公司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星宇创公司,否则视诚实公司违约,星宇创公司有权追究诚实公司相应责任及赔偿;在合同期内,星宇创公司无故停止诚实公司商城技术服务,视为星宇创公司违约,诚实公司有权追究星宇创公司相应责任及赔偿;经双方协商星宇创公司要在三十天内将诚实公司网站中的各个网页全部制作完好投放市场正常营销,若超出一天,星宇创公司将要付给诚实公司8万元人民币以着补偿,并要按照超出的天数类计计算支付给诚实公司的补偿金;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其约定,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否则将要承担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倍的赔偿,并要按照合同法相关的最高违约金给予处罚;补偿协议中相关条款若有与以前协议中相冲击的方面,以补偿协议中的条款为准,在无论是双方合同还是补充协议中,双方都必须自觉遵守,凡是有违其中一条者都将处于8万人民币支付给对方以着补偿。上述协议签订的当日,诚实公司向星宇创公司支付网络技术服务费128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星宇创公司将域名TPA168.com的注册人信息备案为“郭钟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诚实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权通过网络聊天以及当面沟通的方式多次与星宇创公司协商协议的履行事宜。

2015年2月13日,诚实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

2015年4月20日,本案第一次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网址www.TPA168.com进行现场勘验,结果为该网址无法显示任何内容。2015年7月6日,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网址www.TPA168.com注册人信息由星宇创公司进行了变更,域名注册人现为“诚实公司”;本院指定被告对于合同履行进行举证,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网址www.TPA168.com进行第二次现场勘验,该网址能显示金狮商城相关页面,在上述商城内能完成新用户注册和购物流程。

本案争议焦点:1、诚实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

一、关于诚实公司请求解除《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星宇创公司与诚实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诚实公司提出,对于上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为诚实公司注册域名、尊重诚实公司的要求和标准制作网页并按时交付、确保诚实公司获得商品20%-60%的利润等内容,星宇创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星宇创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在于,星宇创公司对诚实公司开展电子商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免费提供货源渠道、物流售后等服务。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网站、开发网站程序并予以维护,因此交付可以独立运营的网上商城是被告星宇创公司在本合同中的基础性义务,此项义务不能完成则意味着其后的电子商务及网上销售无从开展,即涉案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截至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星宇创公司未提交其已经制作完成可以独立运营的网上商城的证据,虽然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提供的网站可以打开运行,但原告对逾期提交的该项证据不同意质证,被告也没有向法庭陈述其延迟举证的合理原因,应对其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实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诚实公司如约交纳了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的网络商城制作及维护费用,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原告制作并提供可以独立运营的网上商城,没有履行涉案合同最基础的义务,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解除涉案合同。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星宇创公司提出诚实公司对涉案网站提出过诸多修改要求,可以视为其已经按时交付的抗辩理由,但原告的修改提议并不等同于被告的按约履行,已经制作并交付可以独立运营的网上商城始终是被告的举证义务,被告并没有完成此项义务,对此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网站域名注册部分,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作项目网站域名为TPA168.com,域名人为诚实公司,诚实公司拥有网站域名。星宇创公司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提供诚实公司的tpa168.com域名证书中域名注册人为“郭钟权”,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即2015年4月20日后才将上述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诚实公司。由此可见,星宇创公司没有按双方协议约定将网站域名注册在诚实公司名下,且该域名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仍在星宇创公司。星宇创公司上述不履约行为不仅导致在双方协议签订后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诚实公司不能按约定取得域名名义上的所有人资格,也不能取得域名实际上的控制权,既影响诚实公司获得相关权利、办理网上商城备案登记等相关事项,又影响网上商城在内容无法正常显示时采取变更域名解析等方式给予商城的浏览者和用户相关提示或跳转。另外,星宇创对于网上商城进行维护、保障网上商城正常运行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完成。网上商城能够持续地正常运行是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协议双方对此有共识也有约定,如“在合同期间,星宇创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服务器进行停机维护,对此诚实公司应给予理解,星宇创公司应尽量避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在本院组织的第一次现场勘验中,打开涉案网站没有显示任何内容,对此星宇创公司既没有事前通知诚实公司,也没有给予合理解释和相关证明。由此星宇创公司维护网上商城正常运行的义务也没有履约。故星宇创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其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诚实公司在解除合同的请求中还提出星宇创公司交付的部分网站页面中存在不合要求之处、星宇创公司为其提供的商品利润不合协议约定也属严重违约行为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页面显示内容以及网上商城的商品选择均属于可以变更、替换的项目,故诚实公司以上述可以修复、变更的内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被告双方对诚实公司在协议签订三十天内,即2014年8月11日前获得可以正常营销的网上商城有明确的时间上和功能上的约定,被告星宇创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在网上商城的域名注册、网上商城交付以及维护等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涉案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应当解除。

二、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星宇创公司与诚实公司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对于诚实公司已经交付的网络商城制作及维护费用12800元,被告星宇创公司应予退还,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诚实公司提出的星宇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0元、支付其违约金28068.6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诚实公司庭审中明确上述金额由其实际经济损失、以经济损失十倍计算违约金及双方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而综合酌情考虑,其中经济损失具体包括支付的人员工资86744元、差旅费6818元。经审查,诚实公司对其提出的差旅费用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对于人员工资,诚实公司除了员工工资表以外,没有提交证明该工资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案经济损失无法确认。对于诚实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以经济损失为基础酌情考虑的违约金,本院均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12800元;
  三、驳回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原告石狮市诚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1358.5元,被告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58.5元。该款原告起诉时已全部预缴本院,被告应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时应该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彭露露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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