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2015-1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瞿焕英,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俊。
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15室。
被告曹丽俊,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汤康福,男,××××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瞿焕英与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曹丽俊、被告汤康福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瞿焕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瞿焕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焕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2元,退还给原告瞿焕英。
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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