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2014-08-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华。
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6.50元,由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 肖 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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