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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55号

裁判日期:2019-01-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727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27室,法定代表人:马亦栋,股东:翟苹、马亦栋,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机械设备;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服务。

申请执行人:付宝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3号楼801。
  法定代表人:翟苹,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30号裁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4,26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铁骆驼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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