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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2018-1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前身为泉山区好利宝母婴服务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为泉山区矿山路6号(棚户区旧房改造31#-3-10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美菊,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日用百货;按摩、母婴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和“好朵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6号矿南小区31-3-101室。
  经营者:杨美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执行董事。

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公告费235元,合计435元,由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车 勤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方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振

  • 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
  • 注册地址:泉山区矿山路6号(棚户区旧房改造31#-3-101)
  • 座机号码:0516-8555875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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