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10273号
裁判日期:2018-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92680L。
法定代表人林子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雪琴,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标,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刚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刚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学军(兼)
书记员 陈 宝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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