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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14786号

裁判日期:2018-06-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鸡鸭随你”第1339182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鸡鸭随你”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金娴,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男,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马金娴与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金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2.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45800元并以4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通过媒体宣传知道了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鸡鸭随你”餐饮服务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于是我于2018年3月18日来到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了解项目具体情况。该公司故意安排我与其他有意向的“创业者”分别居住、互不见面。后该公司告知我交了服务费就可以参观、参加培训、详细了解项目情况,于是我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餐饮业服务合同》,当天我交了45800元服务费。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与其他“创业者”隔离的方式培训我一天半时间,培训主要内容是推销该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让我回家后办理托运购买。培训后我才知道自己受了骗。故起诉。

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马金娴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通过媒体互联网宣传项目,有意向的客户与我公司进行沟通,我公司邀请客户到我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真实的操作后,我公司给客户品尝。如果客户认可,再谈合同细节。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安排客户培训学习,结业后,客户要求发货,我公司就发货,还可以免费给客户选址。如果客户认为学的不好,我公司的老师可以过去指导。客户在我公司的吃住都是报销的,免费学习,不存在马金娴说的隐瞒。我公司与马金娴之间是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我公司是合法经营,没有弄虚作假。我公司有培训基地,接受培训的人不只是马金娴一个人。现马金娴要求解除合同,是其个人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8日,马金娴(甲方)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写明:“鸡鸭随你”是乙方开发并管理的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甲方认同接受乙方的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自愿接受“鸡鸭随你”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甲、乙双方均认可,签署本合作合同前已就相关“鸡鸭随你”相关配套产品及技术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涵义,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甲方的经营地址在吉林省临江市。甲方签约时按鸡店级别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仅限于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培训教学费)42800元。签约后方可参加乙方的技术培训和教学,此合作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指导费3000元/年。乙方的义务为:提供本合同指定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甲方使用;为甲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和配送相应的设备;为甲方免费培训贰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的结业证书;为甲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产品,并及时、快速地为甲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为甲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服务支持。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止。当日,马金娴向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交纳投资款45800元。后马金娴接受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培训。2018年3月20日,马金娴发现后期费用很高,与宣传不符。现马金娴以签订合同时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如实说明合同服务的内容,有误导宣传、存在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服务费、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马金娴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是否构成解除的要件。现马金娴称签订合同时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如实说明合同服务的内容一事,因马金娴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合同前有义务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慎审查,而合同中明确写明马金娴在签署此合同前已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就“鸡鸭随你”相关配套产品及技术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已阅读及明白合同所列条款的涵义,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等条款,现马金娴在已接受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培训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双方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写明马金娴交纳的服务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现马金娴要求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餐饮业服务合同》系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马金娴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马金娴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还服务费、支付利息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金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马金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焦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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