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1193号
裁判日期:2018-09-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恒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三江县。
被执行人: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工业区华富路9号-8室三楼,组织机构代码:MA59E2P72。
法定代表人:陈克顶。
本院在执行吴恒杰与广州耀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第5576169号“唯雅”注册商标,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商标拍卖的材料及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查封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昊
审判员 陈晓明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