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9-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张雨杰,男,1987年2月26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雨杰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雨杰于2018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雨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雨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雨杰负担。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周广滨
审判员 沈 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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