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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1958号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邓金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远方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C座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金汇与被执行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刘炎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书嘉

  • 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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