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704号
裁判日期:2018-1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解军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经理。
申请执行人解军伟与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6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解军伟与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至诚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解军伟合同款14.9万元;三、驳回原告解军伟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且存在权利限制,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37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王雪彤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6)31726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704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61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4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7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352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30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6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30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29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430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4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