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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2018-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何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笙,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何彬诉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何彬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5日签订《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承诺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等。原告向被告支付16800元费用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技术服务费损失16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何彬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订立《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且承诺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因被告收取费用后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纠纷。网上商城,一般包含电子计算机的终端、软件、应用三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涉计算机软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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