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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4197号

裁判日期:2018-09-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而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杨娟,已于2018年6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车之酷”第19586208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非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车之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薛世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娟。

申请执行人薛世全与被执行人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薛世全支付278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冯建刚
     执行员     周海涛
      执行员     仇 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淑华

  • 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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