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1248号
裁判日期:2018-06-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张亚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1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职务不详。
何曙明与张亚红、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曙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亚红、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作费588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红、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付清。申请执行人何曙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亚红、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何曙明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5执1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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