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君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庐江县)2号。
委托代理人:黄小芳、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凰岗东约大道一巷12号208房。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竹。
原告周君一与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周君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君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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