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4258号
裁判日期:2018-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赵栋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小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苏锋,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递铺镇阳光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竹。
委托代理人:杨丹,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栋梁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明公司)、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赵栋梁、玖明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栋梁、玖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栋梁、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栋梁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97.7元,由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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