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5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3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石槎路390号长盛国际L518,法定代表人:高珊,股东:高珊、李奕兰,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服装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服装辅料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巴那那”第10773018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虽为徐伟华,但已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许可给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使用,且截止2018年4月14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豪利好服装有限公司和“巴那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少芹,女,汉族,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思创博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安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杨少芹与被告思创博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杨少芹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杨少芹负担。
审 判 长 郝爱敏
人民陪审员 张益泰
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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