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2018-0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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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皇岛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攀。
原告杨江涛与被告秦皇岛闪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原告杨江涛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相关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江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庆国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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