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605号
裁判日期:2018-08-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男,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宝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和仁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仁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一审原告张宝新以一审判决后双方就本案争议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宝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佳和仁信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宝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张宝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张宝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白 松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