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1-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黎荣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黄翔,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
法定代表人李威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言佩,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黎荣森与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威林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2016)浙0122执1928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用品并提交评估、拍卖,对其银行帐户予以了冻结(无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威林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约4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50000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威林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黎荣森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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