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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6856号

裁判日期:2017-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盛世樱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1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5号楼307室,而非,法定代表人:刘鲁军,股东:刘鲁军、谭嗣同,已于2019年1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盛世樱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伊番街”第23287123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商标,但山东盛世樱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伊番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张明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代理人:黄少峰,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作朋,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张明乾诉山东盛世樱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伊番街情趣用品24h无人售货店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共计44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被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明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敏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雯

  • 山东盛世樱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5号楼307室
  • 官网地址: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凯贝特大厦2楼
  • 免费电话:400-61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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