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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2015-11-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1幢3层083号,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东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16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闫浩,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日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服装、工艺品(不含文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申请执行人唐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居区西眉镇天宫村。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

本院受理唐波申请执行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所欠货款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詹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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