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1244号
裁判日期:2018-07-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松,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梅凯,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1幢902-1室。
法定代表人:胡浪跃。
被告:胡浪跃,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松诉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浪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海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浪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松撤回对被告杭州麦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浪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李海松负担。
审判员 王大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