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2017-06-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3楼3006、3007房。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威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骁,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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