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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2018-05-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0层(09)11006,法定代表人:李亚杰,股东:北京全盛金控控股有限公司、李亚杰、刘佳,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设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经济贸易咨询;产品设计;销售通讯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7月2日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亚杰,股东北京全盛金控控股有限公司、李亚杰、刘佳没有注册“极客未来”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和“极客未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佩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飞,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0层(09)11006。
  法定代表人:李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南,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佩佩与被告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佩佩诉称,2017年3月下旬,原告通过网络了解被告的业务范围,经双方电话联系初步协商之后,原告于3月27日缴纳了定金10000元,之后又分别于4月7日、4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缴纳190000元、288000元。2017年5月24日,原被告正式签订了一份《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编号ZS2017027)。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代理河南省洛阳地区内的“极客未来”体验店,一次性支付合作费498000元;原告为独家代理商,对合同约定的产品拥有独家经营权;经营管理的内容是使用被告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资产(包括被告具有新颖性的独创经营技术、注册商号、商标、标志等),在体验店内销售科技智能产品等。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合同款488000元)。后来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对部分事项进行了重新约定。其后被告又擅自允许洛阳区域内的其他人加盟经营“极客未来”体验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代理、经营合同权利。因无法协商解决分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编号ZS2017027)。2.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费48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中第二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合同,倘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极客未来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后来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对管辖事项进行了重新约定,在《补充协议》上第二条内容的后面加有“如因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添加内容为手写内容,且未按有指印及加盖公章,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添加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亦不能证明该添加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的依据不充分,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北京未来智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宋梁凤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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