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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2018-04-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燕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燕丽与被上诉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瑞联盟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3月7日,上诉人马燕丽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金小兵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燕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编号:VSSEHBWH20140528-2,简称《协议》)于2014年5月28日解除;2.凯瑞联盟公司向马燕丽返还保证金60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凯瑞联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涉案《协议》签订后,除凯瑞联盟公司收取马燕丽60万元保证金外,双方并无任何实际履行行为。2.一审判决未对本案基本事实即凯瑞联盟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内容进行认定,而该部分内容直接关系到涉案《协议》履行行为的认定。3.一审判决关于凯瑞联盟公司的违约行为认定错误,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的前提是涉案《协议》未实际履行,凯瑞联盟公司没有向马燕丽提供任何实际指导和支持行为。一审法院对马燕丽的合同履行行为设置了超出《协议》以外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却对凯瑞联盟公司的违约行为熟视无睹。4.凯瑞联盟公司未获得特许经营资源授权。双方签订涉案《协议》时获得的授权期限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马燕丽第一次起诉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第二次起诉时间为2017年4月5日,而凯瑞联盟公司补正其授权的时间是2017年4月17日,显然凯瑞联盟公司是为了应付诉讼进行了授权补正,而不是出于合同履行目的的补救。并且,涉案《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就未履行,凯瑞联盟公司在涉案《协议》已经实际终止的情况下补正其授权根本改变不了其违约的客观事实。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并非本案证据,也未经质证;K1-K3、P1-P6教材系当庭提供,马燕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述教材并非正规出版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只有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采信该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关联性规则,也剥夺了马燕丽的质证权。三、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协议》解除的原因及时间认定错误。凯瑞联盟公司违约且未举证,涉案《协议》未实际履行,马燕丽据此主张《协议》已于2014年5月28日解除有法律依据。此外,马燕丽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时提出解除合同是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而非主张涉案《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四、一审判决对履行合同保证金的返还认定错误。1.从《协议》约定来看,履行协议保证金和违约金二者相互区分,涉案《协议》签署之日截至本案诉讼期间,凯瑞联盟公司从未主张马燕丽违约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且涉案《协议》根本未规定马燕丽违约的情况下,凯瑞联盟公司可以全额扣除保证金。2.在涉案《协议》未约定合同解除后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由凯瑞联盟公司向马燕丽退还保证金。

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马燕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署的《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2.判令凯瑞联盟公司向马燕丽返还保证金600000元;3.判令凯瑞联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马燕丽在凯瑞联盟公司的指导下借用其教育资源在武汉市武昌区开办“芝麻街英语”教学培训机构,凯瑞联盟公司指导马燕丽进行前期教学选址、租赁房屋、装修设计、提供教学课程内容和培训模式、指定购买教学教材、根据马燕丽的招生情况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等,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协议》签订当日,马燕丽向凯瑞联盟公司交纳了保证金60万元,虽然《协议》第31条约定60万元是入门费,但该笔费用的性质应是履行协议保证金,凯瑞联盟公司出具的收据上也载明是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凯瑞联盟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马燕丽、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协议》时,凯瑞联盟公司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永濑上海公司)获得的与涉案《协议》相关的经营资源(包括《协议》第1.1、1.2条的内容)的有效期限是2013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涉案《协议》约定的马燕丽被授权的期限是2014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凯瑞联盟公司超过其授权期限对马燕丽进行了授权许可;2、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协议》第12.1条、第23.4条及第34.1条约定,没有成熟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凯瑞联盟公司应向马燕丽提供教学用资料,按照马燕丽的了解虽然这部分在《协议》中没有约定,但凯瑞联盟公司应当提供K1-K3、P1-P6所有的教材,因此凯瑞联盟公司未向马燕丽提供任何教材构成违约;3、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协议》第12.3条约定,未对马燕丽选址进行指导,构成违约;4、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协议》第13.1条、13.3条约定,马燕丽应当是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了选任的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虽然不清楚是以什么方式提供的,但凯瑞联盟公司未对马燕丽选任的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进行考核构成违约;马燕丽应当是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了选任的教师,虽然不清楚是以什么方式提供的以及是否向凯瑞联盟公司要求过进行培训,但凯瑞联盟公司未对马燕丽选任的教师提供培训构成违约;5、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协议》第14.10条,凯瑞联盟公司应在《协议》开始履行时就提供该条约定的内容,但其未向马燕丽提供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和营销方案构成违约;6、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协议》第27.2条,该条约定的学术指导凯瑞联盟公司是否有,马燕丽不清楚,即便有,凯瑞联盟公司未向马燕丽提供学术指导构成违约。凯瑞联盟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马燕丽无法开办武昌地区的“芝麻街”英语教学培训机构,未进行选址、招聘人员、广告宣传、购买教材,亦未使用凯瑞联盟公司的经营资源,涉案《协议》未实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解除涉案《协议》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协议》第33.3条、第33.4条约定,因合同解除、马燕丽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故要求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

凯瑞联盟公司一审辩称:同意马燕丽、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署的《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但导致《协议》解除的原因在于马燕丽,因马燕丽未进行选址、招聘人员、广告宣传、购买教材、开设培训机构,导致涉案《协议》未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不同意马燕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协议》第31条约定60万元是入门费,但认可该笔费用的性质是履行协议保证金,凯瑞联盟公司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收据上也载明是保证金60万元。由于马燕丽自身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根据《协议》第33.1条、第33.2条、第33.4条,履行协议保证金不应退还,且因马燕丽不履行《协议》给凯瑞联盟公司造成了损失,凯瑞联盟公司不再另行主张经济损失,但不应退还60万元。关于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的违约行为:1、2017年4月17日,凯瑞联盟公司取得永濑上海公司有关涉案《协议》经营资源在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授权,该期限涵盖了对马燕丽的授权期限,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期限进行授权。2、凯瑞联盟公司拥有包括课件光盘、线上课程和K1-K3、P1-P6的纸质教材(教材体系)的课程体系,马燕丽可以自行按照招生情况申请订购不同级别的教材和线上课程,但本案中马燕丽未向凯瑞联盟公司订购任何教材。3、关于选址,加盟商需要提供2-3个意向地址以及相应的市场调研情况,凯瑞联盟公司根据该情况给加盟商一个优先选址建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再签订《选址确认书》。但马燕丽未进行选址,亦未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意向选址,故凯瑞联盟公司无法提供选址指导。4、关于人员考核和培训,马燕丽未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选任的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及教师以供考核,亦未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报名进行培训。5、关于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以及营销方案,应当是在马燕丽的市场推广人员招聘完成后,凯瑞联盟公司以培训以及发放宣传品的方式提供给马燕丽,但马燕丽签订涉案《协议》后未开展任何工作,导致后续的一系列行为均未发生。6、关于学术指导,加盟商在招聘教师后如遇教学问题,凯瑞联盟公司的学术督导员可提供包括教学指导等的学术指导,但本案马燕丽未招聘教师和开课,也未申请进行学术指导,故凯瑞联盟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学术指导。综上,凯瑞联盟公司不存在马燕丽所述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可以解除涉案《协议》的违约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凯瑞联盟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一、关于马燕丽、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情况

2014年5月28日,马燕丽(乙方)与凯瑞联盟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VSSEHBWH20140528-2的《协议》。《协议》包括“鉴于与定义”、总则、权利的使用与服务范围、信息披露、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支持服务、费用与支付、续签、保密与不竞争、其他部分。本协议的附件包括:A《对象商标一览》、B《选址确认书》、C《确认书》、D《芝麻街英语中国VI手册》、E《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

《协议》中的“鉴于与定义”载明:鉴于1、甲方已拥有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区(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在幼少儿英语培训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与丰富的资源。定义3、“芝麻街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书籍、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对象商标”是指,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6、“知识产权”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构成要素及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与教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工具、管理体系(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作模式: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的模式包括两个部分:1、甲方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甲方自主品牌、商号、商标等,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指定乙方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城市市区内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入门费和履行协议保证金;2、甲方指定乙方使用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指导、支持、培训乙方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乙方遵守甲方的指导和要求,负责在乙方注册地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双方确认,甲方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与“芝麻街英语”课程相关的品牌、商号、商标、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和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终止。第四条城市类别:乙方所选择的办学场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该城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二类城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该类城市中合作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并在签署本协议一个月内完成预选商圈的确认,该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于当日通知甲方。第二部分权利的使用与服务范围。第六条甲方拥有的权利:1、乙方承认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拥有“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品牌、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及其他知识产权;2、乙方承认,甲方对芝麻街英语的课程体系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3、乙方承认,严格遵守甲方、甲方的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制定的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相关的规范、规章制度,在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送达甲方现时有效的所有规范、规章制度,送达乙方之日起对乙方有约束力。第七条权利使用范围和甲方服务范围:(一)权利使用范围1、乙方非独家使用“芝麻街英语”作为其业务标识;2、乙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的品牌、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二)甲方服务范围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在双方认可的地点,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2、在乙方正当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过程中,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手册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同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和支持。第八条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4、一旦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所有品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的使用权将立即终止,并且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归还甲方认证证书等标识,删除乙方所有计算机上的甲方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归还向甲方租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向甲方归还或在甲方要求下处理所有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课程培训有关的促销用品、宣传资料、包装纸张、文具、说明书和其他培训相关材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部分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信息及时真实披露: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了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就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和了解,如在甲方披露的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陈述,乙方在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后,已经完全理解,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未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2、乙方对于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已有全面、详细的了解,除在甲方交付乙方的各种材料中列明的事项外,甲方本身或任何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未做出任何其他性质的声明、承诺、担保、保证,以诱使乙方签署本合同。除此之外,乙方确认,甲方或任何他人均未担保或承诺乙方的经营必然盈利。第四部分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第十二条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1、乙方必须遵照甲方课程体系要求,进行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2、乙方办学场地即每家分中心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具体地址,需由甲乙双方签署一份《选址确认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地址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随意变更;3、乙方只能在双方《选址确认书》上认可的具体地址经营,乙方不得授权他人开办分中心;5、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地址应与甲乙双方签署的《选址确认书》中地址相同)。乙方应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尽快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其他批准和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手续、收费许可手续等)。在政府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对外招生。乙方应在开业之前按照甲方对校区建设要求的标准配置全部到位;6、乙方应在筹备期完成后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书面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按照验收规范及时进行验收。第十三条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人员设置: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校长、市场部主管、教学主管、课程顾问、教师。其中:1、校长(培训中心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需经甲、乙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乙方应确保全部从业人员都按照“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要求进行过培训,获得认可,并配合甲方要求进行公示,否则甲方有权停止相关支持甚至取消合作;3、教师必须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并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严格考核认证,否则甲方有权停止相关支持甚至取消合作。第十四条广告行为:以下广告行为是乙方应遵守的广告行为。如果乙方实施了以下任何一条禁止的广告行为,甲方有权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支持等处罚,并责令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1、乙方可以做与“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相关的广告(如招生广告等)及分发印制品,但发布的任何广告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统一的规范及VI设计;10、甲方提供的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营销方案均为甲方给予乙方使用之参考,乙方在使用和运作时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第五部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第十五条独立运作:1、乙方必须确保在《选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场所独立运作甲方的业务,在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第十六条招生:1、乙方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过甲方的书面验收后,正式面向市场招生,首次招生时间不能晚于验收完成起的30天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前期所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2、乙方所属的城市类别为二类城市,乙方承诺执行在每一个合同年度缴费人次均符合甲方制定的不同城市类别缴费人次的标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达不到规定缴费人次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任何费用(标准如下:二类城市第1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260,第2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286,第3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315)。第十八条课程培训:3、乙方应保证培训中心所有授课教师均接受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甲方颁发的相关阶段授课资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培训中心暂时停止授课并停止对培训中心的一切支持服务直至所有培训中心教师都经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应阶段的授课资格。第六部分支持服务。第二十三条相关材料的提供: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逐渐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启动资料一套;2、运营手册一套;3、VI设计一套;4、教学用资料;5、不定期宣传品电子稿;6、不定期学生活动方案。第二十四条管理咨询服务:甲方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答复乙方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教学、市场操作等问题,并提供咨询。第二十五条协助拓展市场广告业务。第二十六条教辅资料/软件使用培训咨询。第二十七条学术支持:1、对乙方书面提出的有关业务中关于课程、课程进度、教学方法等方面问题,甲方应及时提供反馈或解释;2、甲方有专门的学术督导对乙方学术进行指导,以保证乙方教学水平,乙方应全力配合。第二十八条考务支持。第二十九条启动支持。第三十条客户管理支持。第七部分费用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入门费:1、“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入门费为人民币60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入门费一次性支付;2、在任何情况下,入门费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1、为使本协议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随同入门费一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人民币0元;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其交纳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3、双方约定,履行协议保证金可延续使用。如乙方有违约行为而被扣除了一定数额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乙方应在履行协议保证金被扣除后10日内将被扣除的金额补齐。如乙方未按时补齐此缺额,甲方将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从履行协议保证金的余额中扣除,如履行协议保证金扣完或履行协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要求补足履行协议保证金或及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本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办理一切事务后,书面报告甲方并请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后的1个月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行协议保证金;5、本保证金不产生利息。第三十四条与教学相关资料与工具的购买或租赁:1、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用于教学的资料或工具,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购买或租赁;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制作、采用或向他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除外)订购、采用本协议约定的教材教辅等教学资料或采用其他与“芝麻街英语”无关的教学资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已收的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予退还。第十部分其他。第四十三条通知:任何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通知,必须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由邮局寄出,自邮寄当天(以邮戳为准)起10个工作日,均被视为已到达;采用传真的形式,由双方确认人签字后均视为生效。如双方未对对方的通知格式提出其他要求,通知上的地址格式遵从以下格式:甲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1603,乙方:马燕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新安花园A-2-304。第四十四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三)协议的单方解除:针对乙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和改正的情况采取停止发放教学相关资料、招生、考试和其他支持的措施,或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之日生效。1、乙方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2、乙方违反保密与不竞争的义务;3、乙方未经甲方认可,擅自将甲方指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用;4、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后果:以下所指的协议终止与解除,并不区分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产生的终止与解除的情形:1、由于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引起的协议解除,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归还各类运营手册和教学相关资料和工具、硬件设备等;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和系统,向甲方归还或在甲方要求下处理所有促销用品、包装纸张、文具、说明书和其他材料;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已履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结算,有违约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第四十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守约方损失时,违约方仍需继续赔偿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责任承担后,本协议仍需继续履行,除非甲方依据本协议行使单方解除权。《协议》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载明:在第41类上注册的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B、C为空白《选址确认书》、《确认书》。附件D为《芝麻街英语中国VI手册》。附件E为《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及空白《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申请表》。

2014年5月28日,凯瑞联盟公司向马燕丽出具收据,内容载明“今收到马燕丽交来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整”。马燕丽曾就涉案《协议》无效并要求退款事宜与凯瑞联盟公司进行过交涉,凯瑞联盟公司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要求马燕丽全面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协议》、收据、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二、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主张其获得“芝麻街英语”授权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发的第8086058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均载明:注册人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州10023纽约市林肯广场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二)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5号公证书,对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包括:1、2012年6月12日,纽约州教育部助理法律事务委员兼顾问理查德·J.特劳特韦恩签字的宣誓证词“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纽约市的SesameWorkshop公司经评议委员会采取的行动组建,并于1970年3月20日以“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的名称制定了临时性的公司章程。1973年3月23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上述临时性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用一份组建证明作为替换。1974年8月2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该组建证明进行了修订,并对该证明进行了完整陈述;2000年4月4日,前述组建证明再次进行修订,将公司名称改为“SesameWorkshop”。该公司创立时设定的期限为无限期;迄今为止未就该公司提交解散证明或解散命令,也未出具此等证明;该公司当前有权在纽约州进行经营活动。”2、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2年7月14日证明MyungKang-Huneke当日在其面前宣誓的证词内容:MyungKang-Huneke,SesameWorkshop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并兼任SesameWorkshop公司理事会秘书,证明所附文件是SesameWorkshop公司(原: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之《公司组建证明》的真实副本。3、2012年7月17日,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诺曼·古德曼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在录取上述文件之时是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合格的纽约州公证人,他的亲笔签名已经在我的办公室备案,确信签名真实无误。4、2012年7月17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诺曼·古德曼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

(三)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39号公证书,对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与凯瑞联盟公司代理人出示的英文文件原件相符进行证明,并证明所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内容包括:1、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5年3月2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宣誓证词内容:据其所知MyungKang-Huneke本人当日在其面前,就是以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的身份、代表SesameWorkshop公司签署该文件的人,并且他向其确认该公司签署了该文件。该文件为《分许可同意证明》:许可人SesameWorkshop(国籍美国)授予被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NagaseBrothersInc.)(国籍日本)独占使用附件所列各项商标的权利,并授权被许可人根据原许可中所授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商标的分许可;原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许可方式独占性商标许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原许可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对所述商标进行分许可或再分许可;原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许可人SesameWorkshop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MyungKang-Huneke,签字日期2015年3月2日;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2、2015年3月3日,纽约县录事兼纽约县最高法院录事米尔顿·阿黛尔·亭凌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是经委任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公证人,其签字原件已经提交至我的办公室备案,在录取该等书面证词、认证书或鉴誓之时,系经纽约州法律正式授权,以证明:确认该等文书原件上的签字真实无误。3、2015年3月3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米尔顿·A.亭凌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4、国务卿约翰·福布斯·克里授权国务院助理认证官韦达·L.马修斯于2015年3月10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签署其姓名,以资证明在所附文件上加盖的是纽约州的印章,对该印章应给予充分信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2015)美领认字第0005325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VEDAL.MATTHEWS的签字均属实。

(四)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40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内容为:1、2015年7月10日,由东京法务局公证员松本光一郎签字的2015年登记簿第202号公证书载明:委托人永濑株式会社董事长永濑昭幸的代理人高松雅之向本公证员承诺,委托人在附件授权书上签字并盖章。同日,东京法务局局长加藤朋宽证明上述签名与东京法务局所属公证员的签名一致,且公证书所签公证印章真实有效;请日本外务省领事处配合认证;东京官方外务省(领事处)AyakoOGAWA签字。2、附件《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国籍日本)、被许可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美国SesameWorkshop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为独家使用附件中记载的商标,同时允许被许可人在所有情形下根据本授权的范围向其他公司第三次许可使用本商标权;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2015)日领认字第0014822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小川文子的签字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署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永濑昭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

(五)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7号公证书,对日文文件的中文译文与日文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许可人、凯瑞联盟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国籍中国、被许可人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日本株式会社永濑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为第41类,许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附件2划分的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许可地域内,在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经营的学校中,以3岁到15岁的儿童为对象教授EFL,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附件“本商标权一览”中记载的商标权;具体内容如下: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被许可方在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对第三方再次许可接受上述授权权利,该第三者不能进行第三次许可,且再次许可的对象区域严格规定仅限于本授权书第3条规定的许可地域内。附件1的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2为“对象区域”,包括北京等35个行政区域。该《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发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加藤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

(六)2014年4月24日,商标局第201404234号、20140423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对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许可凯瑞联盟公司使用第8086058号注册商标、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许可期限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七)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的情况

2014年1月1日,凯瑞联盟公司(乙方)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载明:根据双方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就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辅助教材一事于文末记载的日期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本合同的目的及对象:1.本合同旨在由甲方向乙方销售再许可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的芝麻街英语的辅助教材(以下简称“本辅助教材”),乙方购买后仅销售给或仅无偿提供给无论是在直接对象学校还是在间接对象学校的在所有对象学校参加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2.本辅助教材包含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两种辅助教材,各个种类的本辅助教材,配合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的等级分为多个等级。第3条乙方关于本辅助教材的承诺:乙方不得将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出版社购买的本辅助教材向参加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再销售等。第4条本辅助教材的制作:1.在本辅助教材的制作上、甲方的母公司日本法人株式会社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制作本辅助教材的原稿初稿(以下简称“本原稿案”)。NAGASE制作本原稿案时所使用的证言只能为英语。2.本原稿案的编辑由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该数据仅归NAGASE所有。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有关本辅助教材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均归NAGASE所有。4.甲方就本完成版向拥有书号、可在中国发行出版物的中国出版社委托制作印刷物后,将中国出版社印刷的本辅助教材直接销售给乙方,或通过甲方指定的出版社销售给乙方。第9条知识产权:1.甲方及乙方如下同意本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或NAGASE。(1)乙方同意与本辅助教材相关,由乙方开发、创作、制造、取得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成果、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无须向乙方就本成果另行支付对价。(2)乙方同意对全部的本成果持有的权利,自本成果开发等的伊始无需任何手续归甲方所有。2.乙方职工就本辅助教材产生知识产权的,乙方自负其责从该职工处取得知识产权,并立即将该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乙方保证其制作的本原稿案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乙方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八)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芝麻街英语-》的情况

2017年4月17日,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人)与凯瑞联盟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日文版和中文版合同。中文版合同显示: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了《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再许可合同”)》,并于2017年2月6日就再许可合同的更新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再许可合同,授权人兹声明:授权被授权人为除去福建省及台湾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内,可以独占性使用芝麻街英语、许可对象商品以及提供许可对象服务。具体授权事项如下。第1条定义:1.“EFL”是指,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作为外语的英语)。2.“芝麻街”是指,由着眼于儿童整体发育的综合性全课程教育计划组成,以最精心研发的幼儿电视节目和媒体为特征的代表性的面向儿童的媒体。3.“芝麻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名为“芝麻街工作室”,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芝麻街英语”是指,旨在教授3岁到12岁儿童EFL的,由芝麻街工作室根据芝麻的构成要素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多媒体内容。6.“对象学校”是指,被授权人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各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统称。其中,被授权人直接运营的学校称为直接对象学校,被授权人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及其他名义的合同而交由第三方(以下简称“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运营的学校称为间接对象学校。7.“基础合同”是指,就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及许可由根据日本法设立的株式会社永濑(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1-29-2,以下简称“NAGASE”)与芝麻街工作室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16日的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8.“再许可”是指,NAGASE基于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经芝麻街工作室授权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全球范围的许可,在该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国家、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9.“再许可合同”是指,NAGASE与授权人就芝麻街英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的再许可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10.“再许可”是指,授权人基于其在再许可合同项下经NAGASE许可的与芝麻街英语有关的权利,在该权利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11.“许可年度”是指,在再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再许可生效的2014年1月1日为首日顺次按照12个月划分的各个连续期间的第一到第十的许可年度。12.“许可对象商品”是指,芝麻街英语或包含芝麻的构成要素的商品(例如DVD、CD、印刷品、CD-ROM)以及不包括该等构成要素但由NAGASE制作并由授权人或其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提供的辅助教材或课本教材,指以向该商品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商品。就许可对象商品的多媒体内容(DVD、CD、CD-ROM),授权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No.00067731)。并且,就教材等的印刷品,授权人也已通过九州出版社取得了全部所需要的ISBN编号。13.“许可对象服务”是指,使用许可对象商品在学校或教室(包括在家里的预习复习)等提供的教育服务,指以向该服务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服务。14.“对象商标”是指,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15.“本知识产权等”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授权人或授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教材(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芝麻街工作室或NAGASE或授权人的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NAGASE或授权人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2条再许可的授予:1.授权人基于再许可合同,根据再许可合同规定,限于旨在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教授EFL的范围内向被授权人授予再许可。被授权人有权根据再许可合同的规定,于第4款的许可年度开始日起至再许可合同终止为止的期间内,基于再许可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提供许可对象服务。2.作为再许可的一部分,在再许可合同规定的再许可的范围内,为在再许可合同的对象区域内的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间的儿童教授EFL,授权人再许可被授权人就所有指定服务使用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记载的对象商标的权利。被授权人使用对象商标时,中国规定的法定手续应当履行,此外,还应遵守再许可合同(如有其他协议包括该协议)的规定。3.再许可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4.再许可合同中许可年度首年度的开始日为2014年1月1日。第3条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和交货: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各项的内容:1.即使由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制作并已经向NAGASE交货完毕的芝麻街英语,也以NAGASE的同意为完成条件。2.已经交货的芝麻街英语可能修改或附加制作。3.NAGASE可能根据基础合同行使就芝麻街英语进行修改或附加制作的权利。第4条限制及例外:根据再许可合同授予被授权人的所有权利,除受限于基础合同及再许可合同的条件外,还应仅限于在面向儿童的英语学校、培训班、幼儿园及小学以由各自的教师在实体教室内教授EFL,由作为学生的儿童对其支付学费的方式使用。第5条知识产权的归属:无论方式、名义或程度大小,被授权人不得自行或使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侵犯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许可对象商品的有关著作权、商号、商标及所有其他利益和本知识产权等。被授权人确认,根据第4条被授权人自行制作辅助教材的,该辅助教材的知识产权由授权人或NAGASE享有。落款有授权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盖章及其董事长加藤伸的签字。附件《对象商标一览》显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面向儿童、父母和家庭)的以下全部内容:印刷材料、书籍、杂志、简报、练习本、教师指南书、彩色书籍、连环漫画书、纸质图书封面、书签、藏书票、印刷图表、文具、写字纸、写字板、通知卡片、笔记本、活页笔记本、便条本、纸夹、文件夹、文件夹(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的文具)、明信片、贺卡、钢笔、铅笔、铅笔盒、信封、橡皮、分页的活页笔记本、印章、印台、绘图尺、黑板、彩色美术纸、粉笔、记号笔、日历、海报、粘贴物、自动粘合的装饰用贴纸、非粘合性乙烯基贴画纸、纸质告示牌(带乙烯基涂层的);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与语言教学有关的咨询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提供与语言教学有关的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语言教学方面的教学主题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上述事实,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授权书-芝麻街英语-》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另查一,马燕丽为证明凯瑞联盟公司获得的与涉案《协议》相关的经营资源的有效期限是2013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凯瑞联盟公司超过其授权期限对马燕丽进行了授权许可,提交了《授权书-芝麻街英语-》复印件,该授权书载明:NagaseBrothersInc.(授权人)作为“芝麻街英语”的全球独占主被许可人,兹声明授权凯瑞联盟公司为“芝麻街英语”除福建省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具体条款依据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凯瑞联盟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二,凯瑞联盟公司为证明其拥有完整的教材体系,提交了包括有出版日期为2014年10月、2016年3月的芝麻街英语K1-K3、P1-P6教材教辅材料及光盘,教材封面均有与涉案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一致的标识。马燕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三,一审诉讼中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均认可涉案《协议》解除后不存在需要返还的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

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马燕丽、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约定了凯瑞联盟公司将其拥有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马燕丽使用,马燕丽按照凯瑞联盟公司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上述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已查明事实,虽然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凯瑞联盟公司获得的经营资源的授权期限短于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其对马燕丽的再授权期限,但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该经营资源的授权期限经续展已到2023年,就涉案《协议》的履行而言,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期限进行授权,故马燕丽以此为由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缺乏依据。第二,涉案《协议》在合作模式中载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的内容,但并未对课程体系本身、教学用资料、教材体系等作出具体约定,根据《协议》第34.1条约定,马燕丽需按照凯瑞联盟公司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向凯瑞联盟公司、凯瑞联盟公司许可方或凯瑞联盟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教学用资料或工具,现马燕丽认可其未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订购过教材,马燕丽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凯瑞联盟公司订购过教材而凯瑞联盟公司不能提供,故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没有成熟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且凯瑞联盟公司未向马燕丽提供过任何教材构成违约,缺乏依据。第三,根据涉案《协议》第12.2条、第12.3条,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共同确认的具体办学场地址,需由双方签署《选址确认书》作为协议的附件,该地址未经凯瑞联盟公司书面认可不得随意变更,马燕丽只能在《选址确认书》上认可的具体地址经营,涉案《协议》并未约定凯瑞联盟公司负有对马燕丽选址进行指导的义务,故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未对其选址进行指导构成违约,缺乏依据。第四,根据涉案《协议》第13.1条、第13.3条,马燕丽无证据证明其已选任了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和教师并报请凯瑞联盟公司考核或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过培训,而凯瑞联盟公司未予考核或组织培训,故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未对其选任的校长、教学主管、市场部主管进行考核,未对其选任的教师提供培训,构成违约,缺乏依据。第五,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协议》约定的凯瑞联盟公司为马燕丽提供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营销方案以及学术指导等并无时间的限制,凯瑞联盟公司可以在《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顺序及开展进度等向马燕丽履行,但马燕丽无证据证明其为履行涉案《协议》选择了经营场所、招聘了相关人员、开展了经营活动,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凯瑞联盟公司要求过提供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营销方案以及学术指导,而凯瑞联盟公司不予提供,故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未提供上述物品及服务构成违约,缺乏依据。综上,马燕丽关于凯瑞联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马燕丽以此为由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协议》应予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协议》能否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如上所述,虽然马燕丽解除《协议》的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但本案审理期间,马燕丽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凯瑞联盟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当庭解除,但马燕丽应当就其不履行涉案《协议》承担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

关于涉案《协议》解除的后果以及凯瑞联盟公司应否向马燕丽返还保证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均认可涉案《协议》解除后不存在需要返还的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解除后,马燕丽应当停止使用凯瑞联盟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对所知悉的凯瑞联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关于马燕丽交纳的60万元,鉴于凯瑞联盟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明确载明该笔款项为保证金,且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的性质为保证金,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协议》第33条约定,履行协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使涉案《协议》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以及马燕丽发生违约行为时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并且,涉案《协议》期满后,在凯瑞联盟公司对马燕丽检查合格并确认其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方可全额退还该保证金。据此可知,涉案保证金具有保证涉案《协议》履行的目的和性质,并在马燕丽违约时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鉴于涉案《协议》系因马燕丽原因解除,故凯瑞联盟公司有权依约扣除保证金。对于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二、驳回马燕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凯瑞联盟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由美国芝麻街工作室授权永濑株式会社《关于芝麻街英语的许可合同》复印件,当庭出示了原件。

马燕丽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并非美国芝麻街工作室授权,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领事的一份声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外,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马燕丽主张《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并非本案证据,也未经质证;K1-K3、P1-P6教材系当庭提供,马燕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述教材并非正规出版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只有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关联性规则,也剥夺了马燕丽的质证权,属于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的签署情况等事实系经(2017)京73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该判决已生效且可在公开网络进行查询,一审法院采信上述事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未违反法定程序,马燕丽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是否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马燕丽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马燕丽主张《协议》解除时间应为2014年5月28日而非2017年10月17日。对此本院认为,马燕丽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确合同解除时间,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其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之一为“确认2014年5月28日签署的《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凯瑞联盟公司对该诉讼请求当庭表示同意。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协议》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并无不当。

马燕丽主张《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因系为凯瑞联盟公司存在未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授权、未如约提供支持等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关于特许经营资源,从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其对涉案特许经营资源获得授权的证据材料来看,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相应授权,且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虽然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获得涉案经营资源的授权期限短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其对马燕丽的再授权期限,但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授权期限经续展已到2023年,就结果而言,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期限进行授权,亦未因此影响合同履行。关于凯瑞联盟公司是否如约提供相应服务、支持。马燕丽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没有成熟的课程、教材体系,教材系盗版,并且未履行选址、管理、市场开拓等义务,一审法院对马燕丽的合同履行行为设置了超出《协议》以外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协议》约定及特许经营行为的上述性质可知,在获得经营资源及授权后,被特许人即马燕丽系实际开展经营的主体,凯瑞联盟公司提供指导、支持等辅助性服务。因此,在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相应授权且有权再许可的情况下,《协议》的履行系以马燕丽确实开展经营活动为基础,故一审法院并非就合同履行问题设置了《协议》约定之外的前提条件。而从在案证据来看,马燕丽既未就其已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如选择经营场所、选任校长、教学主管等员工、订购教材等举证证明,也未就其要求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相应指导、支持而对方不予配合提供证据。并且,由一般常理来看,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或异议,双方通常应有沟通、协商的过程,而本案中并无相应的证据。由此可见,从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协议》系因凯瑞联盟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使合同解除的结果出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凯瑞联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马燕丽应承担导致《协议》解除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马燕丽主张,履行协议保证金并非违约金,《协议》解除后凯瑞联盟公司应向马燕丽退还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条款的规定,履行协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使涉案合同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以及马燕丽发生违约行为时从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并且,涉案合同期满后,在凯瑞联盟公司对马燕丽检查合格并确认其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还可全额退还履行协议保证金。据此可知,涉案履行协议保证金具有保证涉案合同履行的目的和性质,并在马燕丽违约时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本案中,涉案合同因马燕丽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凯瑞联盟公司有权依约扣除保证金。一审判决对马燕丽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马燕丽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的诉求均是以凯瑞联盟公司未实际履行涉案《协议》为前提,但马燕丽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凯瑞联盟公司订购过教材而后者不提供,亦未证明其已选任了校长等教职人员并报请凯瑞联盟公司考核或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培训而后者未予考核或培训,也未证明其已选择经营场所或已招聘相关人员或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凯瑞联盟公司不向其提供宣传品、市场推广模式、营销方案及学术指导,故马燕丽关于涉案《协议》因凯瑞联盟公司的原因未实际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马燕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马燕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卓 锐
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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