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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2017-07-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宇,男,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瑞联盟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177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兴、刘琪,被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宇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简称涉案合同);二、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入门费32万元、保证金56万元、培训中心设计费3.5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上述91.5万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凯瑞联盟公司在招商宣传及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合同应予撤销。一、凯瑞联盟公司在宣传手册中大量使用“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宣称“芝麻街英语”是“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有“全球1.2亿儿童正在使用”的品牌知名度,课程体系中包含K1-K3、P1-P6的全套美国原版教材。但实际上,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获得“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的授权,其虚假宣传内容过分夸大事实,所称的美国原版教材为日本公司开发,也并没有高年级教材,其行为构成欺诈;二、凯瑞联盟公司未获得中文商标“芝麻街英语”的授权,获得的英文商标授权期限短于对钟宇的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也仅为“学校”。凯瑞联盟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其超越授权内容、期限、范围进行授权却未披露,构成欺诈;三、凯瑞联盟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亦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这一信息也并未向钟宇披露。对于凯瑞联盟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却认为钟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虚假陈述行为因而不符合合同撤销条件,属于认定错误。

凯瑞联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美国芝麻街工作室开发了“芝麻街英语”,它是“芝麻街”的知名子品牌。凯瑞联盟公司获得授权的资源中含有“芝麻街”的卡通形象和角色等,宣传手册中所称“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全球1.2亿儿童正在使用”,也并未混淆“芝麻街”与“芝麻街英语”。而且,凯瑞联盟公司经授权的K1-K3、P1-P6分级别整套教材非常齐备,各阶段教材按需发货,虽然教材由日本永濑株式会社负责制作并承担费用,但是,课件、教材等资源都是由美国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凯瑞联盟公司并未欺诈;二、涉案四个商标均由美国芝麻街工作室注册,涉案合同签订时虽然凯瑞联盟公司仅获得两个英文商标的授权,但英文商标在中国使用时需要加入中文说明,而且现在凯瑞联盟公司也获得中文商标“芝麻街英语”的授权。商标授权期限并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许可期限,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永濑上海公司)的合同经续展,涉案商标已获准授权到2023年;而授权范围涉及的日文“学校”,包含公立、私立、培训中心、家庭学校等多种形式,故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内容、期限、范围进行授权;三、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是否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当时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虽然未满足“两年一店”的要求,但是现在我们已有成百家加盟店,这说明凯瑞联盟公司的特许经营体系成熟、运行正常。因此涉案合同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

钟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二、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入门费32万元;三、凯瑞联盟公司返还保证金56万元;四、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培训中心设计费3.5万元;五、凯瑞联盟公司赔偿钟宇经济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91.5万元自2014年8月29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钟宇、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一)凯瑞联盟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二)2014年8月29日钟宇(乙方)与凯瑞联盟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同年8月28日、29日钟宇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入门费32万元、保证金56万元、设计费3.5万元,共计91.5万元,凯瑞联盟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钟宇出据收据。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包括“鉴于与定义”、总则、权利的使用与服务范围、信息披露、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支持服务、费用与支付、续签、保密与不竞争、其他条款内容。本协议的附件包括:A《对象商标一览》、B《选址确认书》、C《确认书》、D《芝麻街英语中国VI手册》、E《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中的“鉴于与定义”载明:鉴于1.甲方已拥有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区(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在幼少儿英语培训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与丰富的资源。定义3.“芝麻街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书籍、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对象商标”是指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6.“知识产权”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构成要素及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与教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工具、管理体系(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一条合作模式: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的模式包括两个部分:1、甲方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甲方自主品牌、商号、商标等,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指定乙方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在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城市市区内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入门费和履行协议保证金。2、甲方指定乙方使用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指导、支持、培训乙方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乙方遵守甲方的指导和要求,负责在乙方注册地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双方确认,甲方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与“芝麻街英语”课程相关的品牌、商号、商标、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和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4年8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终止。第四条城市类别:乙方所选择的办学场地位于北京市,该城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类城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该类城市中合作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并在签署本协议一个月内完成预选商圈的确认,该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于当日通知甲方。第六条甲方拥有的权利:1.乙方承认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拥有“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品牌、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及其他知识产权;2.乙方承认,甲方对芝麻街英语的课程体系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3.乙方承认,严格遵守甲方、甲方的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制定的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相关的规范、规章制度,在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送达甲方现时有效的所有规范、规章制度,送达乙方之日起对乙方有约束力。第七条权利使用范围和甲方服务范围:(一)权利使用范围1.乙方非独家使用“芝麻街英语”作为其业务标识;2.乙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品牌、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二)甲方服务范围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在双方认可的地点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第十一条信息及时真实披露: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了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就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和了解,如在甲方披露的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陈述,乙方在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后,已经完全理解,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未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2.乙方对于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已有全面、详细的了解,除在甲方交付乙方的各种材料中列明的事项外,甲方本身或任何甲方的债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未做出任何其他性质的声明、承诺、担保、保证,以诱使乙方签署本合同;除此之外乙方确认,甲方或任何他人均未担保或承诺乙方的经营必然盈利。第十二条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课程要求,进行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2.乙方办学场地即每家分中心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具体地址,需由甲乙双方签署一份《选址确认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地址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随意变更;3.乙方只能在《选址确认书》上认可的具体地址经营;5.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地址应与甲乙双方签署的《选址确认书》中地址相同),乙方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尽快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其他批准和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手续、收费许可手续等);在政府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对外招生;乙方应在开业之前按照甲方对校区建设要求的标准配置全部到位;6.乙方应在筹备期完成后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书面向甲方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按照验收规范及时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相关材料的提供: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逐渐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启动资料,2、运营手册,3、VI手册,4、教学用资料,5、不定期宣传品电子稿,6、不定期学生活动方案。第二十四条管理咨询服务:甲方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答复乙方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教学、市场操作等问题,并提供咨询。第三十一条入门费:1、“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入门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入门费一次性支付;2、在任何情况下,入门费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第三十二条服务费:针对上述第六部分提到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为保证顺利开业,乙方应在《选址确认书》签订后40天内将第一个合同年度预计招收的首批学生的服务费提前支付给甲方。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1.为使本协议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随同入门费一起,向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人民币8万元;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其交纳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4.本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办理一切事务后,书面报告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后的1个月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行协议保证金;5.本保证金不产生利息。第四十三条通知:任何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通知,必须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由邮局寄出,自邮寄当天(以邮戳为准)起10个工作日,均被视为已到达;采用传真的形式,由双方确认人签字后均视为生效。如双方未对对方的通知格式提出其他要求,通知上的地址格式遵从以下格式:甲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1603、邮政编码:100006、电话:+8610××××××××、传真:+8610××××××××,乙方:钟宇、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电话:136××****××。第四十四条协议终止与解除(三)协议书的单方解除:针对乙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和改正的情况采取停止发放教学相关资料、招生、考试和其他支持的措施,或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1、乙方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2、乙方违反保密与不竞争的义务。3、乙方未经甲方认可,擅自将甲方指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用。4、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后果:以下所指的协议书终止与解除,并不区分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产生的终止与解除合同的情形: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前已履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结算,有违约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载明:在第41类上注册的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约定本补充条款与《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一、乙方按照约定缴款期限交足全款时,甲方将根据优惠政策,将入门费全额的60%转作保证金,即48万元,该履行协议保证金的适用与《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一致;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为履行《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的“培训中心设计费”人民币3.5万元整,该笔款项为一次性支付;三、乙方应于2014年8月29日之前缴纳人民币91.5万整;四、其他的条款以《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为准,本补充条款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条款;五、本补充条款所依托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中关于落款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于2014年8月29日签署,及附件B中《选址确认书》的乙方培训中心名称与地址之最终的确认,应按《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由甲乙双方交换《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后填充完整,并加盖各自公章;六、乙方承诺对本补充协议条款严格保密,若经证实由乙方泄露本补充条款,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

(三)2014年9月16日,凯瑞联盟公司向钟宇发送了标题为《芝麻街一线城市-投资回报分析》的邮件,附件为“北上广深-投资分析(一线城市)”,内容为前期投入资金一览表、投资回报分析表;前期投入资金一览表包括:5年加盟费1000000元,合同保证金100000元授权5年无违约可全退;投资回报分析表包括:营业收入、运营成本、盈利分析等。

2015年9月7日,钟宇通过公证方式,对凯瑞联盟公司2014年9月17日向其所发送的包括“芝麻街英语-营业执照”、“日本总部授权-中国”、“美国总部授权-日本”邮件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保全过程及所附文件打印件与计算机显示内容相附出具了(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1565号公证书。

钟宇选择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证的邮件中的授权书进行了翻译: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的美国SesameWorkshop授权日本NagaseBrothersInc.授权书显示:兹证明SesameWorkshop以使用许可的形式授予NagaseBrothersInc.,在全世界范围内经销芝麻街英语内容的独家权利;手写签名为芝麻街工作室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MyungKang-Huneke”。邮件中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显示:NagaseBrothersInc.,作为“芝麻街英语”的全球独占主被许可人,兹声明授权凯瑞联盟公司为“芝麻街英语”除福建省及台湾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具体条款依据永濑上海公司和凯瑞联盟公司间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钟宇提交的2014招商手册(紫色底封面)“全新经营模式,八大保防支持”的“学术支持”第3项“教学材料支持:全球英语非母语国家芝麻街英语原版教材”。

(四)合同签订后钟宇、凯瑞联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就选址进行沟通。钟宇于2014年12月12日向凯瑞联盟公司说明经营选址情况并表示价格谈定后出选址报告,同月19日凯瑞联盟公司将选址确认书发送给钟宇;钟宇于2015年1月19日将庄胜场地的CAD图发送给凯瑞联盟公司并认可已向凯瑞联盟公司邮寄了选址确认书,但称因凯瑞联盟公司电话回复不同意该选址钟宇并未与庄胜场地一方签订合同,凯瑞联盟公司未在选址确认书上签章;钟宇于2015年1月27日就合同履行的商圈保护的实际问题向凯瑞联盟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沟通,并于同年3月23日提出因与另外的投资人就合作有分歧故申请将在3月份缴纳的管理费用和向美国总部采购教材等的费用推迟到下一个季度缴纳;合同签订后,钟宇未在一个月内完成经营选址,亦未办理办学许可证;2015年5月18日,钟宇通过邮件要求凯瑞联盟公司就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宜进行邮件或书面确认。

二、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主张其有“芝麻街英语”完整授权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发的第8086058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均载明:注册人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州10023纽约市林肯广场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该事实有商标注册为证。

(二)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据(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5号公证书,对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包括:1、纽约州教育部助理法律事务委员会兼顾问理查德·J.特劳特韦恩签字的宣誓证词“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纽约市的SESAMEWORKSHOP公司经证言委员会采取的行动组建,并于1970年3月20日以“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的名称制定了临时性的公司章程。1973年3月23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上述临时性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用一份组建证明作为替换。1974年8月2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该组建证明进行了修订,并对该证明进行了完整陈述;2000年4月4日,前述组建证明再次进行修订,将公司名称改为“SesameWorkshop”。该公司创立时设定的期限为无限期;迄今为止未就该公司提交解散证明书或解散命令,也未出具此等证明;该公司当前有权在纽约州进行经营活动。”2、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2年7月14日证明MyungKang-Huneke当日在其面前宣誓的证词内容:MyungKang-Huneke证明所附文件是SesameWorkshop(原: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之《公司组建证明》的真实副本。3、2012年7月17日,纽约县县录事及最高法院录事诺曼·古德曼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在录取上述文件之时是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合格的纽约州公证人,他的亲笔签名已经在我的办公室备案,确信签名真实无误。4、2012年7月17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诺曼·古德曼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书;上述证明书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钟宇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

(三)北京市首佳公证处2015年8月18日出具的(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3号公证书与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39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一致,均为对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与英文文件原件相符进行证明,并证明所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内容均包括:1、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5年3月2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宣誓的证词内容:据其所知MyungKang-Huneke本人当日在其面前,就是以执行副总裁兼法律顾问的身份、代表SesameWorkshop公司签署该文件的人,并且他向其确认该公司签署了该文件。该文件为《分许可同意证明》:许可人SesameWorkshop(国籍美国)授予被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NagaseBrothersInc.)(国籍日本)独占使用附件所列各项商标的权利,并授权被许可人根据原许可中所授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商标的分许可;原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许可方式独占性商标许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原许可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对撰述分许可或再分许可;原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许可人SESAMEWORKSHOP执行副总裁兼法律顾问MyungKang-Huneke,签字日期2015年3月2日;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2、2015年3月3日,纽约县县录事及最高法院录事米尔顿·阿黛尔·亭凌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是经委任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公证人,其签字原件已经提交至我的办公室备案,在录取该等书面证词、认证书或鉴誓之时,系经纽约州法律正式授权,以证明:确认该等文书原件上的签字真实无误。3、2015年3月3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米尔顿·A.亭凌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书;上述证明书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4、国务卿约翰·福布斯·克里授权国务院助理认证官韦达·L.马修斯于2015年3月10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签署其姓名,以资证明在所附文件上加盖的是纽约州的印章,对该印章应给予充分信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2015)美领认字第0005325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VEDAL.MATTHEES的签字均属实。

钟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双方合同签订时凯瑞联盟公司未取得授权,不认可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

(四)北京市首佳公证处2015年8月18日出具的(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6号公证书、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40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一致,均为对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内容相符。内容均为:1、2015年7月10日,有东京法务局众议员松本光一朗印的2015年登记簿第202号公证书载明:委托人株式会社永濑董事长永濑昭幸的代理人高松雅之向本公证员承诺,委托人在附件授权书上签字并盖章。同日,东京法务局局长加藤朋宽证明上述签名与东京法务局众议员的签名一致,且公证书所签公证印章真实有效;请日本外务省领事处配合认证;东京官方外务省(领事处)AyakoOGAWA签字。2、附件《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国籍日本)、被许可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美国SESAMEWORKSHOP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为独家使用附件中记载的商标,同时允许被许可人在所有情形下根据本法令范围向其他公司第三次许可使用本商标权;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2015)日领认字第0014822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小川文子的签字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发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永濑昭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

钟宇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无法核实永濑兄弟公司与株式会社永濑是否为同一主体及NagaseBrotherInc.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相一致;且无签署日期,该授权书与凯瑞联盟公司向钟宇的授权内容相矛盾,表明涉案合同签订时凯瑞联盟公司不具备芝麻街英语的合法授权,凯瑞联盟公司2014年9月17日邮件给钟宇的授权文件是虚假的。

(五)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据(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7号公证书,对日文文件的中文译文与日文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23楼401室的永濑上海公司作为许可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的凯瑞联盟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国籍日本、被许可人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株式会社永濑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为第41类,许可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附件2划分的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许可地域内在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经营的学校中,以3岁到15岁的儿童为对象教授EFL,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附件“本商标权一览”中记载的商标权;具体内容如下: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被许可方在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对第三方再次许可接受上述授权的权利,该第三者不能进行第三次许可且再次许可的对象区域严格规定仅限于本授权书第3条规定的许可地域内。附件1的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2为“对象区域”包括北京等35个行政区域。

该《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发时间,无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加藤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钟宇对该授权书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无签署日期、授权书期限仅到2018年。

(六)2014年4月24日,商标局第201404234号、20140423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对永濑上海公司许可凯瑞联盟公司使用第8086058号注册商标、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许可期限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七)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简称《教材买卖合同》)的情况:

2014年1月1日,凯瑞联盟公司(乙方)与永濑上海公司(甲方)签订《教材买卖合同》,根据双方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再许可合同,就永濑上海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辅助教材一事于文末记载的日期达成协议。第1条1.本合同旨在由甲方向乙方销售再许可证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的芝麻街英语的辅助教材(简称“本辅助教材”),乙方购买后仅销售给或仅无偿提供给无论是在直接对象学校还是在间接对象学校的在所有对象学校参加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第1条2.本辅助教材包含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两种辅助教材,各个各类的本辅助教材,配合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的等级分为多个等级。第4条1.在本辅助教材的制作上、甲方的母公司日本法人株式会社NAGASE(简称“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制作本辅助教材的原稿初稿(简称“本原稿案”)。NAGASE制作本原稿案时所使用的语言只能为英语。第9条1.甲方及乙方如下同意本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或NAGASE。2.乙方职工就本辅助教材产生知识产权的,乙方自负其责从该职工处取得知识产权,并立即将该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钟宇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指称该合同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有关“美国原版教材”的宣称不是事实存在欺诈;即使合同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同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及该合同的相对方均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凯瑞联盟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合同的有关教材系合法出版物。

(八)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主张进行特许经营在北京市商委备案的情况:

2016年8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凯瑞联盟公司作为申请人,对其与钟宇发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证据进行保全出具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2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通过在百度搜索栏输入“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后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页面显示“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栏目包括“备案企业查询”等,点击该栏目后在页面公司名称处输入“凯瑞联盟”并点击查询,页面显示特许人名称: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公司名称后,页面显示的内容为特许人备案信息包括: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2日,备案公告时间2015年8月27日、备案号×××;公司网站www.×××.com,特许人授权内容中的特许品牌为“SESAMESTREETENGLISH”、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8086059、8086058。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时间表为2014年4月9日、加盟分布区域北京市(1)。

另钟宇提交的中国商业街特许经营网网页打印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时间表为2015年7月17日”。

三、其他事实

凯瑞联盟公司网址为www.×××.com的网站页面上,有免费体验芝麻街英语的报名内容、“源自美国,纯正权威”及凯瑞联盟公司为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大陆港澳地区的独家代理的介绍内容。诉讼中,钟宇当庭将“解除《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之请求。

钟宇提交了2016年1月16日北京市商委出具的京商罚字【2016】第102号文件、京商罚字【2016】第09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其中【2016】第102号文件内容包括:2015年11月11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对凯瑞联盟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凯瑞联盟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拥有两个直营店等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没收物其违法所得81951.78元、处15万元罚款;第【2016】第09123号文件内容包括:2016年8月26日经马某等人举报并经查实,凯瑞联盟公司存在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特许人马某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及“芝麻街英语”品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钟宇以此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及不具有“两店一年”的资质,未按规定向包括钟宇在内的马某等人提供法定的应当提供的信息资料,是明显的隐瞒、欺诈行为。凯瑞联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指出马某与钟宇没有任何关系。

钟宇提交了京工商东处字【2016】第1853号文件复印件、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给凯瑞联盟公司其他的加盟商庞某某的查处情况回复复印件,其中【2016】第1853号文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2014年设立的网址www.×××.com的网站上的有关的文字表述及教学成果页面上使用在其特许加盟的芝麻街英语中心学习的学生视频进行宣传,属于广告主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凯瑞联盟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及行政处罚;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庞某某的回复显示:根据庞某某的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该队人员依法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实,2014年9月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了《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资格服务包》K1、K3两个系列纸质版教材和光盘共计1000套,该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钟宇以此证明凯瑞联盟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虚假宣传诱使加盟商与其签订合同且不存在其宣称教学模式等为美国原版均需向美国采购的情况,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凯瑞联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

钟宇提交了网址为www.×××.com的网页打印件,页面显示有“Sesamestreet”、“English”、“芝麻街英语”字样,页面弹出对话框显示“单店利润超百万,全国限定直盟名额优选品牌,精品项目,机不可失!”,欲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明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凯瑞联盟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钟宇提交永濑上海公司与厦门泰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复印件及厦门泰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欲通过该公司信息打印件显示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一栏内的利润总额、净利润率为负金额来证明凯瑞联盟公司许可的加盟商的经营情况;凯瑞联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钟宇提交北京英乐佳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打印件及网址为www.×××.com的网页打印件,网页显示:“中国校区请家长前往以下经过授权认证的培训中心,以便能更好的享受到芝麻街英语优质的教学体验及完善的教质保证,如果您在当地发现有非正规授权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欢迎来电举报”、“北京亦庄创意生活广场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亦庄生活创意广场3-4层”、“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独家代理”,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北京英乐佳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1幢4层04D02、3层03D02,钟宇欲证明上述公司为凯瑞联盟公司的直营店。凯瑞联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称与钟宇签订涉案合同时并无直营店。

另钟宇提交了亚马逊网站教辅资料售价网页打印件,欲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按2880元一套教材的价格向其收取教材金额及服务费金额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凯瑞联盟公司对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钟宇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教委网站下载的民办培训学校新申办办理流程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事指南以及与西城区教委民教科人员咨询的录音,欲证明合同中钟宇的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即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无法招生;凯瑞联盟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不以合同名称或者当事人的主观描述为标准,而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为标准进行判断和审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了合作模式,即钟宇经凯瑞联盟公司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及城市市区内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对凯瑞联盟公司“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相关知识产权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钟宇遵守凯瑞联盟公司的指导和要求,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入门费、履行协议保证金,并按照凯瑞联盟公司规定向凯瑞联盟公司、凯瑞联盟公司许可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合同虽然没有以特许经营合同命名,但其内容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征,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凯瑞联盟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只是无名合作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钟宇依据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撤销涉案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载明涉案的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商标注册人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分许可、再许可的权利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授予日本永濑株式会社,虽然证据显示许可人的签字日期为2015年3月,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凯瑞联盟公司在与钟宇签订合同时日本永濑株式会社未得到许可人的授权。日本永濑株式会社将上述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向第三方授权的权利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授予中国注册的永濑上海公司,现有证据显示永濑株式会社、永濑兄弟公司与株式会社永濑在日本的住址相同,名称差异是由于在不同语言文字翻译上的不同,钟宇否认上述公司的同一性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钟宇指出该授权文件无签署日期,但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教材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永濑上海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权及向第三方授权之权利授予凯瑞联盟公司的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美国芝麻工作室合法存在并经营的证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但该证据经过了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钟宇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结合芝麻工作室在中国进行涉案商标注册的事实及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的除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在中国的授权,且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教材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使用并销售的芝麻街英语辅助教材包含分为多个等级的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来自拥有上述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永濑上海公司的母公司日本法人“NAGASE”。涉案合同中已明确载明“知识产权”的定义,对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表述也是采取了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等相关信息的一揽子方式,凯瑞联盟公司并未承诺“芝麻街英语”注册商标为唯一的经营资源,通过涉案合同本身也无法得出凯瑞联盟公司向钟宇授权的“芝麻街英语”为注册商标的结论。本案涉案合同载明凯瑞联盟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品牌、商号、商标等权利许可的权利,凯瑞联盟公司对于钟宇的授权并未超出上述范围。因此,钟宇称凯瑞联盟公司提供虚假的“芝麻街英语”授权、夸大授权范围和许可地域、许可权限,主张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合同时宣称的其拥有“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区的商号、运作管理方法、教学模式、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服务体系等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及教材是美国原版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以及故意隐瞒不具有“芝麻街英语”知识产权许可权,构成欺诈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钟宇提交的公证网页打印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投资回报分析系在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之后,同时并无证据证明该投资回报分析即凯瑞联盟公司向钟宇所作承诺,因此其以凯瑞联盟公司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和利润诱使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也应当指出,特许人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会使用可能的、最大的前景收益通过营销手段进行推广,特许人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所进行的宣传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另一方具有一定诱导作用,但这些内容同时也应作为被特许人在有经营意向时的提醒,单纯依靠广告或其他宣传中的信息对经营收益进行判断,可能会存在经营风险,所以被特许人在申请加盟特许经营时不但要冷静思考加盟期限内的投入产出比,还要慎重考虑产品是否与经营的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等一系列商业风险问题,以审慎做出决断。

钟宇指称凯瑞联盟公司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钟宇的单方解除权只约定了凯瑞联盟公司的单方解除权,自行分析对比涉案合同双方义务、凯瑞联盟公司网站显示的内容以及网站售卖教材的价格,认为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涉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性质,决定钟宇系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凯瑞联盟公司的经营资源的使用权以及特有的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等信息,加之合同所确定的合作模式为英语培训这一情节,必然涉及教材等资料的使用,因此钟宇向凯瑞联盟公司交纳一定的经营资源许可使用费用作为合同对价及支付一定金额购买履行合同使用的教材资料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体现了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实质。凯瑞联盟公司在签约时系拥有经营资源的一方,似乎占有一定的优势,但钟宇并非处于急迫的情形,亦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关合作模式、合作中涉及的与经营资源有关内容的定义合同中均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时钟宇是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钟宇还通过签订补充条款的方式享受优惠政策将入门费的60%转为保证金,这也体现了钟宇有能力选择于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方式;合同所约定的某一方的单方解除权,并不导致另一方不能依据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钟宇所称其不具有英语培训从业经验的问题,法院认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论对特许人抑或对被特许人而言,都存在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任何一方的不当或者恶意行为导致对方受损的,该行为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特许经营活动的风险性,这就要求特许经营活动的从业者应当充分认识并承受此种风险,而非不恰当地将这种市场风险转嫁给包括对方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因此钟宇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是否具有从业经验是其应当考虑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能强加于许可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凯瑞联盟公司作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且未进行备案,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所签合作合同的效力。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主张合同撤销,应当以特许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隐瞒此情况,或者主观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为依据,本案中钟宇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对此存在故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故对钟宇有关凯瑞联盟公司故意隐瞒不具有“两店一年”等特许经营资质的真实情况之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涉案合同签订后存在的凯瑞联盟公司被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履行中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钟宇坚持主张凯瑞联盟公司实施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宇签订涉案合同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钟宇撤销涉案合同的请求以及要求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入门费、保证金、培训中心设计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

一审提交证据中的《2014年招商手册》、《2014年产品手册》、《2014年品牌手册》封面有“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的文字,封面和内页中均有“芝麻街”的卡通形象和角色;其中,《2014年产品手册》第2页有“全球1.2亿儿童正在使用”的文字,第6-9页展示了包括K1-K3、P1-P6在内的不同级别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结果等课程设置及内容概览。

本院二审期间,凯瑞联盟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补充提交了其与永濑上海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日文版和中文版合同。其中,中文版合同显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授权人”)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ollegePreEducationLimited.)(简称“被授权人”)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了《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简称“再许可合同”),并于2017年2月6日就再许可合同的更新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再许可合同,授权人兹声明:授权被授权人为除去福建省及台湾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内,可以独占性使用芝麻街英语、许可对象商品以及提供许可对象服务。具体授权事项如下。第1条定义:1.“EFL”是指,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作为外语的英语)。2.“芝麻街”是指,由着眼于儿童整体发育的综合性全课程教育计划组成,以最精心研发的幼儿电视节目和媒体为特征的代表性的面向儿童的媒体。3.“芝麻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名为“芝麻街工作室”,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芝麻街英语”是指,旨在教授3岁到12岁儿童EFL的,由芝麻街工作室根据芝麻的构成要素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多媒体内容。6.“对象学校”是指,被授权人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各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统称。其中,被授权人直接运营的学校称为直接对象学校,被授权人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及其他名义的合同而交由第三方(简称“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运营的学校称为间接对象学校。7.“基础合同”是指,就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及许可由根据日本法设立的株式会社永濑(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1-29-2,简称“NAGASE”)与芝麻街工作室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16日的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8.“再许可”是指,NAGASE基于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经芝麻街工作室授权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全球范围的许可,在该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国家、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9.“再许可合同”是指,NAGASE与授权人就芝麻街英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的再许可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10.“再许可”是指,授权人基于其在再许可合同项下经NAGASE许可的与芝麻街英语有关的权利,在该权利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11.“许可年度”是指,在再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再许可生效的2014年1月1日为首日顺次按照12个月划分的各个连续期间的第一到第十的许可年度。12.“许可对象商品”是指,芝麻街英语或包含芝麻的构成要素的商品(例如DVD、CD、印刷品、CD-ROM)以及不包括该等构成要素但由NAGASE制作并由授权人或其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提供的辅助教材或课本教材,指以向该商品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商品。就许可对象商品的多媒体内容(DVD、CD、CD-ROM),授权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No.00067731)。并且,就教材等的印刷品,授权人也已通过九州出版社取得了全部所需要的ISBN编号。13.“许可对象服务”是指,使用许可对象商品在学校或教室(包括在家里的预习复习)等提供的教育服务,指以向该服务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服务。14.“对象商标”是指,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15.“本知识产权等”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授权人或授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教材(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芝麻街工作室或NAGASE或授权人的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NAGASE或授权人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2条再许可的授予:1.授权人基于再许可合同,根据再许可合同规定,限于旨在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教授EFL的范围内向被授权人授予再许可。被授权人有权根据再许可合同的规定,于第4款的许可年度开始日起至再许可合同终止为止的期间内,基于再许可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提供许可对象服务。2.作为再许可的一部分,在再许可合同规定的再许可的范围内,为在再许可合同的对象区域内的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间的儿童教授EFL,授权人再许可被授权人就所有指定服务使用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记载的对象商标的权利。被授权人使用对象商标时,中国规定的法定手续应当履行,此外,还应遵守再许可合同(如有其他协议包括该协议)的规定。3.再许可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4.再许可合同中许可年度首年度的开始日为2014年1月1日。第3条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和交货: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各项的内容:1.即使由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制作并已经向NAGASE交货完毕的芝麻街英语,也以NAGASE的同意为完成条件。2.已经交货的芝麻街英语可能修改或附加制作。3.NAGASE可能根据基础合同行使就芝麻街英语进行修改或附加制作的权利。第4条限制及例外:根据再许可合同授予被授权人的所有权利,除受限于基础合同及再许可合同的条件外,还应仅限于在面向儿童的英语学校、培训班、幼儿园及小学以由各自的教师在实体教室内教授EFL,由作为学生的儿童对其支付学费的方式使用。第5条知识产权的归属:无论方式、名义或程度大小,被授权人不得自行或使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侵犯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许可对象商品的有关著作权、商号、商标及所有其他利益和本知识产权等。被授权人确认,根据第4条被授权人自行制作辅助教材的,该辅助教材的知识产权由授权人或NAGASE享有。落款有授权人永濑上海公司的盖章及其董事长加藤伸的签字。附件《对象商标一览》显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面向儿童、父母和家庭)的以下全部内容:印刷材料、书籍、杂志、简报、练习本、教师指南书、彩色书籍、连环漫画书、纸质图书封面、书签、藏书票、印刷图表、文具、写字板、通知卡片、笔记本、活页笔记本、便条本、纸夹、文件夹、文件夹(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的文具)、明信片、贺卡、钢笔、铅笔、铅笔盒、信封、橡皮、分页的活页笔记本、印章、印台、绘图尺、黑板、彩色美术纸、粉笔、记号笔、日历、海报、粘贴物、自动粘合的装饰用贴纸、非粘合性乙烯基贴画纸、纸质告示牌(带乙烯基涂层的);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与语言教学有关的咨询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提供与语言教学有关的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语言教学方面的教学主题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钟宇认为,该授权书未有骑缝章,只有最后一页有盖章签字,无法确认前面内容没有被替换。即使真实性认可,该授权书也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所称的特许经营资源:一、该授权书的形成时间是2017年4月17日,晚于涉案合同签订时间,不能作为凯瑞联盟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拥有其所述特许经营资源的依据,反而证明其虚构或隐瞒了重要信息和事实;根据该授权书的内容,2011年10月31日日本永濑株式会社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再许可合同》及2013年11月11日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再许可合同》才是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所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凭证;二、根据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据来看,芝麻街工作室最终授权给永濑上海公司的仅限于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英文商标,永濑上海公司无权就第8711351号、第8711352号中文商标授权凯瑞联盟公司使用,即使对中文商标有权再授权,也仅限于该授权更新的2017年2月16日之后,而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凯瑞联盟公司并不对涉案中文商标享有权利;除注册商标外的角色、玩偶、卡通形象等知识产权并不在授权之列;授权书第4条约定“在实体教室内教授EFL”,但事实上,凯瑞联盟公司许可钟宇等加盟商的服务范围包括线上产品,也足以证明其授权没有基础。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事实有《2014年招商手册》、《2014年产品手册》、《2014年品牌手册》、《授权书—芝麻街英语—》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凯瑞联盟公司将其拥有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钟宇使用,钟宇按照凯瑞联盟公司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不持异议。由于钟宇请求返还入门费、保证金、培训中心设计费及赔偿损失等诉求均是以凯瑞联盟公司构成欺诈为前提,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凯瑞联盟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能否导致涉案合同被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该条款中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而导致合同撤销,应该从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被特许人做出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

本案中,钟宇主张凯瑞联盟公司对其欺诈、涉案合同应予撤销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凯瑞联盟公司使用“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使用脱离事实的语言表述,宣称为美国原版、全套教材,涉嫌虚假宣传;二是凯瑞联盟公司隐瞒涉案商标的授权瑕疵、超越范围进行授权;三是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两店一年”及备案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向钟宇进行披露。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凯瑞联盟公司作为特许人确实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披露义务。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让特许人宣示其具备这些条件从而防止其进行欺诈。但是,就法律认定而言,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与构成欺诈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凯瑞联盟公司在与钟宇签订涉案合同时虽然确实未满足“两店一年”及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条件且未向钟宇披露,但是根据凯瑞联盟公司后续开展特许经营的发展情况而言,其已经具备了“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要求,未向钟宇披露上述信息并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欺诈。另一方面,虽然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芝麻街”卡通形象和角色、涉案中文商标的授权,但是,由于其确实已经获得了涉案英文商标的授权,该授权的期限经续展已到2023年,而根据《教材买卖合同》约定的教材使用用途、分级分类和《授权书—芝麻街英语—》中“对象学校”、“许可对象服务”的定义,可以认定授权范围涉及的“学校”亦包括家庭学校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机构,凯瑞联盟公司亦具有依约提供涉案教材的能力。在凯瑞联盟公司已获得涉案英文商标授权、与“芝麻街”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的基础上,其在宣传中使用“9000万美国儿童接受的教育”、“全球1.2亿儿童正在使用”、“源自美国,纯正权威”等宣传表达和广告用语,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成分,而这并不是一种所提倡的商业行为。但是,回归到对凯瑞联盟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法律认定上,仍要从凯瑞联盟公司上述隐瞒信息、夸大宣传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钟宇做出错误判断的角度进行审查。本案中,凯瑞联盟公司在宣传推广和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用语和表达、所隐瞒或提供的信息,客观上尚不足以导致钟宇陷于错误判断和认识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钟宇应当就其是否因凯瑞联盟公司的涉案行为而影响其对凯瑞联盟公司是否具有成熟经营体系的判断、是否加盟其品牌项目的决定,从而做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一因果关系的主张提供真实、合法、具有足够关联性的证据进行证明。然而,就现有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证明钟宇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因此,钟宇以凯瑞联盟公司涉嫌欺诈为由主张涉案合同应予撤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主张返还入门费、保证金、培训中心设计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能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虽然钟宇以凯瑞联盟公司涉嫌欺诈为由主张其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并不否认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合同解除。因为钟宇请求撤销合同之诉与请求解除合同之诉在诉讼请求、原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方面均有不同,二者诉讼标的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钟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两千九百五十元,由钟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宋旭东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王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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