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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2018-06-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57-C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浦江智谷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王洋,股东:北京友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王洋,经营范围为:文体用品、化妆品、服装、鞋类、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机电设备、一次性卫生用品、一类医疗器械、润滑剂、健身器材的销售;投资管理;建筑装潢工程;从事软件科技领域类的技术开发;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电子血压脉搏仪、排卵检测试纸、手提式氧气发生器、皮革、金属材料、玩具的零售与批发;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好奇而已”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和“好奇而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怀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义诉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怀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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