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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2211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运达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一草一木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180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金属矿石、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东没有注册“晨辉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晨辉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练秀芹,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44923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18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练秀芹与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8日、4月3日、4月19日、5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晨辉网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2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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