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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2018-05-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汉清,股东: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智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时欧实业有限公司、刘栋、陈焕庆、陈建、郑旭光、王奋武、唐汉清,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来快递”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商标,但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和“喜来快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25607G。

原告杨志军与被告高荣、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经法院调解,原告杨志军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军负担。

审 判 员 桂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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