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成,男,××××年××月××日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蔡立博,男,××××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户籍地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成诉被告蔡立博、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立博、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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