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1935号
裁判日期:2018-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俞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执行人:高洪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方霞、潘明志,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申请执行人高洪波、俞媛媛与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火超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16)87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1935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1379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5210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8民初3125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39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4124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131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217号